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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

 默灵馆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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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又称选举团或总统选举团,是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选举人受选民委托到首都华盛顿投票,但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只是例行公事。各州选举人票多寡取决于各州的人口。美国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在一州或首都获得选民票最多者获得该州或首都所有选举人票。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选举人团

  • 外文名称

    electoral college

  • 单    位

    一个州

  • 起始于

    1788年

  • 分    布

    美国

  • 别    名

    总统选举团

折叠 编辑本段 简介

具体做法是:各州选民先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其数目与该州在国会中的议员数相等。全国50个州加哥伦比亚特区共选出538名总统选举人。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分别在各州府选举正、副总统,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即270张以上)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一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由国会按宪法程序复选。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现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根据选举人团制度,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华盛顿)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总统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270张或以上)即可当选总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50个州和华盛顿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将其选举人票全部给予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数量相差较大,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投票中累计获得更多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形。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总统候选人都未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经众议院投票表决被指定为总统的。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近年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折叠 编辑本段 制度

·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

·初始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全国共535人。目前,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得克萨斯州38张,纽约州29张,而蒙大拿、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3张。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华盛顿特区3名选举人,总统选举人因此增到538人。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折叠 编辑本段 背景

很多人以为,美国人在大选年到投票站去投票,是直接投总统候选人的票,这种概念是错误的。其实,直接投票选举总统的不是选民,而是选举人。全美共有五百三十八张选举人票,候选人若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也就是二百七十张选举人票,就能当选为总统。这个局面是和两百多年前美国开国先父的构思分不开的。当时,不是每个美国人都能参与政治并参加投票的,例如没有财产的人、妇女以及黑人奴隶就不能参加投票。选举人团制度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如何选举总统的问题上,最初面临好几种方案,一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总统,二是由美国国会或者州议会投票选举总统,三是由州长投票选举总统,最后是通过选举团制度选举总统。开国先父选择了最后一个方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希瑟·格肯说,开国先父担心,除了少数上层人士以外,普通人,例如农民,一般都不知道全国总统候选人是谁。因此,他们希望建立一个选举体制,让那些博学多识的人代表普通人选举总统。宪法制定者对选民自己选举总统不是很信任。他们担心,如果没有中间组织从中调和,选民们可能会选出不恰当的总统人选,因此宪法制定者建立了一个体制,让选举团成员作为选民和总统之间的中间人,先由选民选出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表选出总统。

宪法制定者不希望总统完全由人民自己选出。美国各种政府机构都是建立在共和制或代表制民主政治的理念之上的,它让选民选出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表选出政府官员。选举团制度就反映了这个理念,它在总统和老百姓之间设立了选举团机构,他们认为选举人是人之精华,可以信赖他们代表百姓投票。

另外,美国建国初期,交通不是很发达,而且全国性的政治组织还没有形成。开国先父担心,由选民们直接投票选举总统,会产生太多的候选人,从而使选票分散,而通过选举团制度,要求候选人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可以选出全国都比较认同的总统人选。再者,规定每个州都有一个选举人团,也可以使一些人口稀少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份表达。

折叠 编辑本段 制度

折叠 制度的诞生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人选举中选择,其中议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但到7月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由国会选举的方式引发了相当的争议。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折叠 "赢家通吃"制度

1800年美国大选的选举人投票记录,1801年2月11日拍摄美国选举团制度的特别之处还在于,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s-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开始就确立了,它的形成源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政党登上了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

美国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斐逊等人都是反对党争的,但是后来由于政见不同,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民主共和党。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败北,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总统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弗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弗逊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密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者转为支持杰弗逊才最终选出总统。

1800年的总统选举直接导致了宪法第12修正案对总统选举制度的补充。修正案改变了每个选举人投两票,改成投一票给总统,另外投一票给副总统。同时这次修正案在没有明文出现"政党"(party)字眼的情况下正式承认了政党的合法活动地位。自此以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开始在政党组织下搭配竞选。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相应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团。1824年后,大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是由全州民众普选产生的,民众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选举人将会投什么总统候选人的票,所以民众名义上是在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实际上是在选择支持哪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投票的时候,拥护哪个总统候选人,就投票支持相应的那组选举人。获胜的那组候选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该州投票选总统,一般都选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值得说明的是,各州的总统选举人在当选前一般都需向选民承诺支持某党的总统候选人,但在实际投票时,仍出现了少数"不忠选举人"现象。

"胜者全得"制度实际上是以各州选举的相对多数制为基础的。由于政党组织竞选和各州普选选举团,这样即使民众在开始投票的时候比较分散,但只需一党获得相对多数就可赢得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因此大选举团在各州首府正式选举总统时,获胜的总统候选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过半数,这也有效解决了总统选举时的票数分布分散的问题。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较多的州由于众议员较多,选举人票也就较多,就成为候选人竞争非常激烈的地区;同样,由于"胜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也不敢忽视。大选举团的设置使得当选总统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较平衡,用来弥补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这一点在客观上对于幅员辽阔、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联邦制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折叠 编辑本段 职能

在确定通过选举团制度选举总统之后,美国的开国先父又面临如何产生选举人的问题。他们决定把这个决定权交给州议会。因此,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州按照本州议会所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选举人的人数和这个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人数相等。

各州选举人的数目按照这个州在国会参众两院代表的人数而定。每个州在参议院有两名参议员,因此它就得到两个名额的选举人,每个州根据人口多少,在众议院还有一定数目的众议员,因此又得到相应名额的选举人。

比方说,纽约州有二十九名众议员,两名参议员,因此它一共有三十一张选举人票,谁赢了纽约州的普选,谁就得到纽约州三十一张选举人票,无论选举结果多么接近,赢得普选的候选人就赢得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又比如,阿拉斯加州有一名众议员,两名参议员,这个州一共有三张选举人票。谁赢得这个州的普选,就得到三张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挑选选举人的程序不一样,一般来说,由各政党在州党大会上提名选举人,或者在各州党中央会议上投票提名选举人。通常情况下,那些对本党忠心耿耿和贡献突出的人会被选为选举人,他们可能是州政府官员,也可能是政党领导人,还可能是和总统候选人有私交或者有政治关系的人。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议员、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担任有责任或有俸给职务的人,都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另外,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参加过叛乱或其它犯罪活动的人将被免除选举人的资格。

在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的问题上,美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选举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会上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他们当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在州的居民。选举人必须在两张选票上分别写明被选为总统和被选为副总统的人的姓名,而且必须把所有被选为总统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个人所得的票数,并在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到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主席。参议院主席要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如果他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总统。 得副总统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如果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的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副总统。

折叠 编辑本段 相关事件

折叠 普选票少于对手却选为总统

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时,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的全国普选票数领先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但是最后却输给了布什,因为戈尔的选举人票没有布什的多。双方一度在佛罗里达州有争议的选票问题上打得难解难分,因为谁赢得这个州的普选,谁就得到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从而获得整个大选的胜利。最后,他们靠对薄公堂才决出胜负,并产生本届总统乔治·W·布什。这个案子说明,选举人票才是决定谁能当选为总统的关键因素。赢得一个州的每一张选票,和赢得这个州百分之五十一的选票,所得到的选举人票数是一样的。这意味着,虽然你得到全国范围内很多选民的支持,但是如果你在一些关键的大州没有得到很多支持,那么你可能会得到更多的普选票,但是得到较少的选举人票。

要赢得大选胜利,就要得到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如果布什在2004年的总统大选中还像他在2000年总统大选那样,在很多州以微弱的多数赢得普选票,但是在象加利福尼亚和纽约这样的大州的普选中惨败,他还是有可能因为赢得足够的州和选举人票而当选为下届总统。

虽然总统大选的胜负由选举人票的多少而定,但是这并不是说普选票,也就是选民个人的投票就不重要。其实,个人投票非常重要,因为它将决定他所在的州最后是投共和党的票,还是投民主党的票。比方说,如果布什赢得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选,他就得到加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同样,如果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获得加州的普选,那么这个人也就获得了加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美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虽然普选票数少于对手却当选为总统的例子。例如在1824年的总统大选中,约翰·亚当斯得到的普选票少于他的政治对手安德鲁·杰克逊,但是由于杰克逊没有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因此最后国会众议员投票决定亚当斯为总统。因为根据美国宪法,如果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总统,就要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中投票选举总统,不过这些候选人不得超过三位,而如果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副总统,则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当中,投票选举副总统。

折叠 选举人最后的投票

美国2004年总统大选投票在11月2号举行。12月13号,各州选举人聚集在一起,根据大选投票结果,再选举总统和副总统。12月22号,选举人票呈交参议院议长。2005年1月6号,美国国会开会,清点选举人票,并公布下届总统。美国有些州规定选举人一定要投赢得普选的候选人的票,但是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并没有要求选举人一定按照各自州大多数选民的意向投票。实际情况是,选举人一般都遵照选民的意向投票。过去,选举团在投票选举他们认为最佳的总统人选方面有很大的独立性。现在,选举团几乎完全是为了履行行政义务。例如,如果麻萨诸塞州投票选举民主党候选人克里为总统,那么,被选出代表这个州的选举人就必须投票支持克里。现在,美国几乎各州都规定说,要成为选举人,就必须首先同意在选举团最后投票中,投票支持所在州选民选出的候选人。

美国大选出现过选举团人不按照州的普选倾向投票的情况,这种人被称为'不守信的选举人'。如果问题严重到足以改变选举结果的程度,那么国会可能会介入,并且不承认选举人的投票。这种情况在美国大选中偶有发生,但是从来没有达到影响选举结果的程度。

折叠 选举人团何时发挥作用

在大多数的总统选举中,赢得最多普选票的候选人往往也会赢得多数的选举人票,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曾经有四位总统虽然未能赢得比对手更多的普选票,却因为赢得了更多的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以下就是在普选中领先的候选人未能获得总统宝座的四次选举:

1824年:前总统约翰·亚当斯之子约翰·昆西·亚当斯普选得票比安德鲁·约翰逊少38,000多张,但两名候选人都未获得选举团的多数票。随后,众议院接手进行选举,亚当斯被任命为总统。

1876年:尽管拉瑟福德·B·海斯在普选中落后塞缪尔·蒂尔顿264,000多张票,但小州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他,使他在选举团中以1票之利获胜。在6个最小的州中,海斯获得了除特拉华州外其他5个州的支持。在这5个州加上科罗拉多州,海斯共获得了22张选举人票,但普选票仅有109,000票。那一年,科罗拉多刚刚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决定不在本州进行投票选举而直接委任选举人投票。因此,海斯在科罗拉多获得了3张选举人票,0张普选票。这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次由小州定胜负的选举。

1888年:本杰明·哈里森以95,713票之差在普选中负于格罗弗·克利夫兰,但以选举人票65票领先而赢得选举。在本例中,有些人认为选举团起到了最初设立该体制所希望起到的作用,即防止某个候选人因在国内某一地区得票多而赢得选举。当时南方强烈支持克利夫兰,他在南方6个州获得了425,000多张选票。然而,在其他各州,他的选票比哈里森少了300,000多张。

2000年,阿尔·戈尔在全国获得了50,992,335票,而乔治·布什获得了50,455,156票。在布什获得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后,他共获得271张选举人票,打败了获266票的戈尔。

目前,一名候选人必须获得538票中的270票才能赢得大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这个数目,根据《宪法第12条修正案》,结果将交由众议院决定。众议院赋予每个州的代表团一张选票,投给三位获得最多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得票最多的一位当选为总统。

下面是由众议院决定选举结果的两次选举:

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和艾伦·伯尔都是民主共和党人。尽管伯尔竞选的是副总统而不是总统,但两人获得的选举人票数相同。经过众议院连续36次投票,杰斐逊最终当选总统。

1825年:前面提到过安德鲁·杰克逊获得的选票数比约翰·昆西·亚当斯多,但两人都未能获得当时规定当选总统必需的131张选举人票。亚当斯在众议院的第一轮投票表决中获胜。

折叠 编辑本段 利弊

折叠 概述

一些人士指出,选举团制度是在美国建国初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仍然采用这个制度选举总统,实在跟不上形势。实际上,过去两百年间,美国国会提出了几百个议案,要求改革或取消选举团制度。那么,为什么美国仍然保留选举团制度呢?第一个原因是修改宪法非常困难。因为要改变宪法关于选举团的规定,必须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并且得到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第二个原因是,一些小州可能还希望保留选举团制度,因为这个制度赋予它们很多权力,而且有太多的人可以从这个制度中得到好处。

在美国,短期内修宪不可能实现。候选人如果获得普选的胜利,一般来说也就获得了选举团的胜利。一般来说这不成问题。但是,从2000年的总统大选中,我们可以看出,有时赢得普选胜利,并不保证就一定能够获得选举团的胜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人,包括我在内,认为非常有必要通过修宪改变选举团制度的原因。但是,我认为这不会在短期内实现,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它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上述情况也不经常发生,因此还没有到需要全力以赴修宪的程度。

折叠 其支持者的观点

选举团制度可以更好照顾小州和偏远地区的利益,巩固联邦;

方便计票,可以早出选举结果;

在候选人选票接近时便于对争议地区复查。

选举团选举并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为计票单位后全国相加,不能简单谓其不民主

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对民意的控制,不仅能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更体现了对少数的尊重和关心。

折叠 其反对者的观点有

违背了选举多数决的原则,让得到普选票较少而选举人票稍多的人当选为总统,如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2000年的乔治·W·布什;

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2,000人,而在纽约州这一数据是404,000(依据1990年的数据)。

选举人不忠问题,可能违背选民的意愿;

无人赢得选举票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不仅忽视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和1876年的选举;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争夺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争夺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破坏了美国的民主形象,还导致了选举危机;

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已经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了,过时就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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