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每一起交通事故付出的都是血的代价,在这些事故中又有多少是因为没有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而酿成大祸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怎么办?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若发生有人员伤亡时 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22,急救电话120,如有人员被困车内的情况,还需拨打消防救援电话119。
报警时要尽量把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死伤人数及受伤者的伤势;损坏的物品及其损坏程度;就该事故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说清楚。
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警告标志,以避免其他车辆的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积极抢救伤者 如果事故发生地的手机信号不好,不能报警;受伤人员又必须立即接受治疗的,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来运送伤者的情况,可以利用事故车辆将伤者送往最近的医院接受救治。使伤者最快得到治疗。
保留现场证据 在移动现场前,要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可以先用手机对事故现场拍照(录像),然后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等物品在地面对车辆轮胎位置,人员倒地位置,散落物位置等进行明显标注。这样可以有助于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未发生伤亡时 未发生伤亡时,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又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以免影响交通。
二、交警什么情况下会扣押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是否一定会被扣留?如果扣车怎么取车?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处理主要是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 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律师提醒:交警扣留肇事车辆一般是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较严重的情形,由于需要对车辆性能等做检验、鉴定,因此需要对肇事车辆暂时扣留,等鉴定结果做出后做出责任划分。
因此,交警是有权扣留车辆的,只是必须按照程序来扣留,另外,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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