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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监会82号文细则的相关政策解读

 黄肥虎 2016-11-12


8月1日,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登记中心(简称“银登中心”)发布银监会82号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细则,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即明确信托公司为银行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唯一通道。


解读一:从会计科目监管转向深入业务实质监管


《银监会82号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细则》主要监管要求包括:


(1)转出方银行依然要对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即会计出表,资本不出表,以防规避资本要求;


(2)不得通过收益权转让的形式藏匿不良资产;


(3)不得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义务;


(4)不良资产的收益权不得转让给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即叫停了以理财资金对接不良的做法。


银行将信贷资产出表,其动机除正常的盘活资产外,更主要的是规避监管,美化部分监管指标。目前存贷比、信贷额度监管已取消,但银行美化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耗用等指标的动机仍在。通过操作,使全行业资本耗用、不良总额下降,隐匿了风险水平,从而实现监管套利。监管层意识到这会使全行业监管指标失真,因此加以规范。


细则在会计核算方面规定,收益权转让后不良仍然停留在表内核算,也必须要按照原信贷资产计提资本和拨备,不得监管套利;在报备登记制度中,收益权转让可以做,但必须在监管眼皮子底下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必须到银登中心进行登记交易,并且资产选定之后要逐笔报送,对于装入什么资产可能会有所限制;细则在合格投资人要求方面,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个人直接或间接(如个人对接的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及其他资管计划)不得参与,并坚持穿透原则。最近P2P跑路事件频发,不良资产这种专业性极高、风险较大的标的还是不适合个人群体。


可见,82号文立足于“穿透原则”,一改此前仅基于会计科目(形式)的监管,而是深入到业务实质,确立了新的监管趋向。这一监管思路的转变,比文件本身影响更为深远。


解读二:银行不良资产真实出表需求增加


商业银行探索不良“出表”,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分别是通道模式,分级持有模式和卖断反委托模式。前两种模式不同程度涉及“假出表”,只是为了规避资产风险计提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将不良资产名义上腾挪表外,而实际上通过各种形式担保,将不良资产的处置风险和收益留在银行体系内。


为何银行要转让存量的信贷资产?往往是表内的额度不够了,资本充足率逼近红线,所以找个渠道把信贷资产卖出去(不包括不良贷款)。按照细则要求,如果卖出去了,还要全额计提资本,托管费、通道费都是成本,这个套路就走不通了。那么未来银行要想转让存量信贷资产且不占用资本就只有一条路,那就是资产证券化。因此在82号文框架下,银行不能监管套利,一方面引导使用透明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手段,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真实出表需求增加,而信托在风险隔离方面有着天然的制度优势,对于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是非常优质的载体,银行不良资产真实出表无疑对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有着相当的推动作用。


解读三:非标转标,对信托意义深远


转让细则第九条称,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这对银行而言是一则利好,相当于非标转标,为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腾挪了空间。对于信托而言提供了非标转标准化的便捷路径。比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为了达成基础资产从非标到标准化的转变,信托公司需要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登记结算机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太大的业务优势。82号文的相关规定,为资产从非标转向标准化提供了相当的便利,如此信托可以设计更为便利的交易结构,提高发行和募集的效率,预计信托私募资产证券化将会有相当的发展动力。


来源:中泰信托研究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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