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成都又一起“禁限摩”行政诉讼案开庭庭审实录

 铁军精神 2016-11-12

9月1日上午成都摩托车驾驶员小杜因为无摩托车“入城证”被交警处罚,状告成都交警一分局的行政诉讼案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虽然开庭时间是工作日,但还是有50多位车友到现场旁听,整个高新区法院一号审判庭座无虚席,这也说明成都摩托车用户对这起案件非常的关注。


事件回放:

2015年7月16日上午,小杜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磨子桥路口附近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突然被冲出的协警和交通协管员强行拦下后带到路边。随后在路边的一分局交警对小杜作出了处罚,原因是小杜的摩托车没有“入城证”违反了机动车禁令标志罚款100块扣3分。小杜在现场进行了申辩,现场交警没有采纳维持处罚。小杜对处罚不服便把成都市交警一分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焦点:

原告:摩托车驾驶员 小杜 被告:成都交警一分局

1、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本人驾驶摩托车在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时,被突然冲出的协警和交通协管员强行拦下并带到路边。路边交警也未出示任何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就说我摩托车无“入城证”对我开出了违反机动车禁令标志罚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很显然整个执法过程是不合规也不合法的。

被告:根据相关规定协警可以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现场交警在给原告作出处罚的时候穿着的是国家标准的制式警服,原告可以很好的辨别现场执法交警的身份。

2、是否有执法依据?

被告:根据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所以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采取禁行的措施,具体的实施路段在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里第二条:“自2009年5月1日起,禁止未取得入城标志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虽取得入城标志但尾气排放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根据这个通告交通管理部门在各三环路入口设立了持有“入城证”除外的摩托车禁令标志。

原告:根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没有说明违反第九条第二款,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还有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所以被告出示的《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是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早已过有效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新的相关通告是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实施的《关于高污染汽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在新的通告里并没有关于可以禁行摩托车的任何条款。

3、三环路外的摩托车禁令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被告:原告在明知有禁令标志的情况下,还驾驶摩托车驶入三环路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现场交警执法仪视频也记录了执法的整个过程,现场交警对于原告作出的违反机动车禁令标志的处罚证据充分。

原告:本人被交警处罚的地点是一环路南一段磨子桥路口附近,该路口并无摩托车禁令标志。根据GB5768.2-2009(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里5.14规定: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应设在禁止驶入路段的入口处。本人不认为被告出示的三环路外侧川藏路进城方向的禁令标志是属于一环路南一段的入口处。被告提供的现场交警执法仪视频只能证明本人在配合交警进行例行检查,并不能证明本人有违法行为。从视频里也可以看出本人被处罚的路口并无摩托车禁令标志。

4、入城证是否可以办理?

原告:既然被告说摩托车进入市区需要“入城证”那请问如何办理?(实际情况是2004年后就没有新增入城证了,以前的摩托车入城证是通过拍卖所得,现在只能去找有入城证的摩托车过户)

被告:关于摩托车“入城证”的办理是属于车管所在具体办理,并不是很清楚。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剑,据理力争的庭辩。审判员宣判休庭,择日宣判。

据骑士网了解到这已经是近期成都因为“禁限摩”的第四起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宣判结果。

据悉在2015年9月11日上午9点30分锦江区人民法院(地址:锦江区工农院街99号)第十二法庭,还将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欢迎车友们去旁听,带上身份证即可。

骑士网将持续关注成都摩友依法维权事件的情况。


庭审花絮:

1、执法视频无声音

法庭在播放交警一分局提供的现场交警执法视频时,视频无声音,不知道什么原因。

2、嘘声

在庭审快要结束时,原告问及被告关于摩托车禁令标志设置的提问时。交警一分局代理人用藐视的态度向现场旁听的人说:我想还是有必要给你们这个群体普及一下基本的法律法规,说摩托车是属于高危高风险的交通工具等。引来了一阵嘘声。


法院门口停满了前来旁听车友的摩托车


准备开庭

庭审结束后车友们在一起讨论

成都交警一分局答辩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