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将不定期发布上海地区行政执法案例及评析,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工商、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本号宗旨:以案释法,以例学法,以理敬法! ★★★近来陆续与一些基层执法者在号中私信交流,未想部分同志业务之差劣、态度之蛮横、语气之嚣张,实出乎编者之意料。业务知识的交流竟会引起如此诸多不快,实非本号开办之初衷,故编者亦在不断检讨自己。然而一些法律争议及执法问题之客观存在,是无法回避的,对待争议的态度尤为体现人的素养。因此,编者一直试图用法律的三段论推理来阐明自己鲜明的观点,而不是用一些官僚主义、特权主义炮轰普罗大众,真是让人贻笑大方了。为免误伤感情,本公众号不再接受私信交流或咨询,小号发布本不为取悦部分人,若有无法接受之处,请取关! 分享典型案例,贯彻依法治国精神,体会基层执法不易,防范执法风险。以法会友,共同进步! 注:部分行政判决因客观未予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若当事人愿意通过本号公开的,欢迎私信联系,仅限上海地区判决。 ——编者按 2020年2月29日 (公安行政执法类,汇编日2019年8月12日) 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本案中,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沈巧麟作出被诉处罚,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在作出被诉处罚过程中未能遵循上述程序规定,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沪0115行初985号 正文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安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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