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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承包经营企业的所得税?

 senllon 2016-11-14

    某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为了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与该企业原法人代表邓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乙方每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上缴本年度的目标管理费15万元,逾期不缴则处相应的违约金;乙方负责企业的生产、销售等一切经营话动,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乙方自主支配。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参与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必须照章纳税等。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 该企业的相关经营情况如下本年度共取得销售总收入100万元,按规定提取累计折旧15万元,向甲方支付管理费15万元,承包人邓某每月从企业领取固定工资80元,利润总额为20万元(其他涉税项目暂不考虑)。另外、经过调查发现企业承包后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对该企业的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就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乙方固定向甲方上缴管理费15万元,企业的净利润由乙方自主支配,其实质就是乙方对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应按承包经营所得向乙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解释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按照这种意见计算出乙方 (邓某)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150000+800×12)-800×12]×35%-6750=115750元。(相关解释.乙方承包经营属经营性租赁,按规定只能据实扣除租赁费,提取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故将150000元计入利润总额)。

    另一种意见认为:乙方承包企业后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原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企业租赁经营,应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14日国税发[1997]008号)的规定,其中文件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0+150000)×33%=115500元。

    我认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更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但还应对邓某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或协议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税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邓某属后一种情况,应就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115500+800×12)-800×12]× 35%-6750=22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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