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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偷税案

 plmok999 2016-11-14

烟草公司偷税案

2009-04-24 14:23:16来源:作者: 添加收藏

  一、案件来源与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检查组于2007年11月13日开始对海南省烟草公司琼海公司2006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海南省烟草公司琼海公司成立于1989年7月,国有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法人代表郭国文,主要从事卷烟的销售,注册地址琼海市元亨街52号。

  二、纳税申报报情况

  1、增值税申报情况:2006申报销售收入583666022.73元,销项税额99223223.86元,进项税额89669225.74元,进项税额转出592.82元,实际抵扣进项89668632.92元,应纳增值税9554590.94元,减征额5616679.5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3937911.44元,已全部入库。

  2、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2006年度申报收入总额583739655.64元,成本523648371.74元,期间费用40912461.50元,税金及附加764371.71元,其他扣除项目166213.74元,扣除项目合计565491418.69元,纳税调整前所得18248236.95元。纳税调增14124143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2372379.9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855856.99元,已预缴2581519.45元,应补2274337.54元,已入库。

  三、检查过程

  检查前,检查人员先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案面分析,认为该公司做为汇总申报纳税的国有企业,隐瞒收入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各扣除项目有否存在超标准列支等侵蚀税基的行为。

  四、发现问题和事实依据

  1、该公司退休人员工资已由社会保障机关发放,但在管理费用中尚体现退休人员工资594787.53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为非企业员工“的规定。

  2、财产损失中,一些硬中华香烟发霉导致非正常财产损失4079.98元,未经税务机关报批已税前扣除。违反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以上两项合计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98867.51元。

  五、检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项第一款“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以上共计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89830.13元,加收滞纳金10060.97元,罚款44915.07元。

  六、案件分析与启示

  侥幸心理使一些纳税人铤而走险。该公司将离退休、退职员工的工资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将未报批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明显侵蚀税基,动机无非是想侥幸蒙混过关。

  税务机关应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加强对企业存货、库存商品的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的内部核算、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库存实物进行对帐、盘点等,有发现非正常损失的要督促纳税人及时报批,将偷税行为消除于萌芽状态。

  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督促企业有关人员如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学习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到知法、守法,为税务机关夯实征管水平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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