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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5:哺乳期女工可以倒班吗?

 senllon 2016-11-14

哺乳期女工可以倒班吗?

    某纸业公司的包装部门实行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即每个工位每天有3名员工轮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班组内有5名员工,因此每个员工都有可能被轮排在夜间工作。近日,员工小秦的产假即将结束,马上就会返回包装组继续从事休假前的工作,但却让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罗先生犯了难。平时都知道女员工在孕期和产期期间的劳动强度在法律规范中有很多约束,但就是不清楚在产假之后,仍处于哺乳期但已恢复正常生理状态的女员工是否依然需要特殊保护?是否还可以按照以前的工作定额来为小秦安排工作?当个别人员出现请假或其他不能工作的情形时,如果安排小秦超时工作的,是否会面临法律风险?

  那么,哺乳期员工能否加班,能否实行倒班制呢?

  正如案例中罗先生的顾虑一样,大多数管理人员的注意力都会放在女员工孕期和产期的特别待遇上,总认为在哺乳期内员工的生理状态已恢复如初,政策中的特殊保护即可不再适用,但事实上女员工在哺乳期内还承担着哺育婴儿的责任与机能,因此仍然需要特殊对待。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由此可知,小秦身处哺乳期,除了劳动强度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公司自然也是不能为小秦安排加班的;至于能否依旧执行倒班的工作模式还需了解夜班的定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所谓 “夜班”是指员工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间从事劳动或工作,而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系指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都应执行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因此,对于小秦的工作时间,公司可以安排她实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体时间,即,不能安排她在晚间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工作,其余时间段可参照一般员工执行。截至哺乳期结束才可以恢复一般员工的统一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女员工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上都与男员工存在很大差别,才决定了女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不宜从事特别繁重和较大强度的体力劳动,否则,不仅会引起其自身疾病,影响身体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健康成长。因此,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用人单位针对劳动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女员工进行保护是各方所需。        

 

 

 

       

劳动部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安字〔1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五十六天产假的女职工,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九十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198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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