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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也:偷瓜小偷,吃瓜群众,破瓜法律

 风临酒把2 2016-11-15

导语:应预见小偷会滑倒摔死?

家里东西被偷了,漳州市漳浦县一男子蓝如童夺门而出,猛追小偷。可是雨天路滑,小偷摔死了!看到这样的桥段,想必不少人和我一样的感受:活该!可是,最近检察院通讯员杨海林说,“蓝如童应当预见雨天路滑追小偷会摔死,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预见小偷会滑倒摔死?这事太扯蛋了吧,搞什么鬼啊?在搞新《世说新语》吗?这个案件发生在今年321日,那个小偷叫陈顺园,有偷窃前科的,曾被判刑,这回偷人家鸡鸭总共几十只,很不幸被事主蓝如童发现了,在逃跑途中,慌不择路活活摔死,典型“偷鸡不成,蚀了把米”,还赔上了卿卿性命!

一、吃瓜群众

事实上,漳浦县检察院一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的,可笑的是,检察院通讯员杨海林扮演了“猪一样的队友”,与菏泽巨野县法院的官微管理员真是一个娘生的,毁中国法治孜孜不倦啊,竟然对外声称:“蓝如童应当预见雨天路滑追小偷会摔死,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简直是一本正经胡说八道么,法盲做派严重霸气侧漏了。

厉害了word通讯员哥!你怎么不作如下一番表述:“小偷应当预见雨天路滑会摔死,立即停止逃跑,准备束手就擒。”如此这般,小偷也就免除了摔死的恶果,那是社会和谐大圆满的结果?

面对检察院的论调,吃瓜群众纷纷表示“不明觉厉”、“我伙惊呆”起来。如果我们不具备这个“预见性”,那么结局岂不是很惨?自己抓小偷或见义勇为一番,可能要面临三年五载的牢狱之灾?正因为如此,人们调侃抓小偷是高风险的事了,前提就是需要小偷有良好的体魄,要不然很容易“一勇为成千古恨”!

面对这样的法治现状,“小心驶得万年船”,看来还是“破财免灾”为妙,见到小偷光顾家中,保持最正确的姿势应该如右:先是原地立正,笑脸相迎,哎哟大哥,来偷东西啊,来来来,小心台阶,慢慢偷放心拿,千万别磕着碰着啊;再是挥手送别,此致敬礼,哎约大哥,你拿东西走可悠着点啊,小心路滑千万别摔着……

翻阅这个狗血案件,报道中并未出现被盗的行为人使用棍棒乱打、驾驶机动车乱撞等过激手段,只不过是对小偷进行正常的追逐、拉扯,合乎一般人的“正常人类”的生活经验,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至于小偷为何选择在雨天的凌晨时分作案,大家懂的,这是小偷这类“非正常人类”的生活经验,就趁天黑人少好下手又好开溜呗,也就是说,小偷对“雨天 天黑”模式是有充分的认知的。既然如此,那么叫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如何面对逃跑的小偷?

所幸的是,福建检察机关回应“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起诉”:还在审查中尚未提起公诉。

二、偷瓜小偷

在笔者看来判定追逐小偷的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严重“扯犊子”,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说说“雨天路滑”这个梗。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一般只有逾越容许范围,才能定性的,即以“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为判断起点的。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那么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抓小偷的行为是否逾越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显然不是!该行为合情合理,在正常人的正常认识范围内,发现私人财产被人侵犯了,哪有不喊抓小偷的,哪有不追逐小偷的?雨天路滑根本不是不能追逐小偷的原因!谁不追谁才是行为不正常,除非这小偷手拿着伤人的利器!

其次,说说“追逐小偷”这个梗。被盗的行为人可不可以追逐小偷?用大白话来说,我们到底有没有捍卫个人私有财物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当然有这个权利了!追逐小偷这个行为是“适法”的,毕竟法律明确规定私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我们社会不仅尊重当事人捍卫私产的权利,而且还积极鼓励他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抓小偷哪管雨天路滑,哪管小偷有否心脏病等疾病?更何况,追逐小偷又不等于追杀小偷,这本身只是追回自己财产的过程,主观上并无致人于一死的故意。而小偷的偷窃行为本身就具有巨大的风险,这个风险他应早有心理准备的,面临被人抓现行或面临判刑的结果。如果受害者来顾虑小偷的身体问题,岂不是见义勇为还是过失伤人(致死),要取决于坏人的体质了?这不是在净扯犊子吗?

最后,说说“小偷摔死”这个梗。试问抓住小偷衣服和小偷死亡之间有常态关系吗?大家都知道没有必然的联系。谁说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拉扯一下衣服就能预见到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你当你自己是神仙啊!众所周知,吃饭有咽死自己的风险,但大家不会视作为必然预见性,而只是当作一个意外来视之的。考虑到这个小偷是惯偷,年纪在60开外了,其偷窃行为(新闻报道称,小偷已致死几十只鸡鸭,其犯罪事实已经成立)被人发觉后,早已慌不择路了,因此,慌不择路而摔死的“预见性”可能更高,而雨天路滑导致摔死的“预见性”则比较牵强的。就像在天气很好的情况下,有些小偷被人发现后,慌不择路地跳进河里溺亡的事件,也是司空见惯的,笔者就亲历过这样的场景。从这个层次而言,小偷自己意外摔死的可能性更高,简直是活该!

可以这么说,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这个小偷是“自作孽,不可活”,或者说他“阳数已尽”了。


三、破瓜法律

综上所述,追逐小偷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引起危险的行为,在该案中,引起危险的行为完全由小偷自己引起的,即其自己决定偷窃行为引起被盗窃的受害者追逐,从而导致他进入的死亡危险。这事件的“逻辑链”顺序如右:偷鸡者偷窃→行为人追逐→偷鸡者摔死。当事人追逐(即抓小偷)的行为是中间环节,是小偷偷窃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正当防卫”。假如刑法还要追赶人必须考虑到自己的追赶的小偷的行为可能致小偷死亡,需要面临牢狱之灾,那么我作为一个小偷,就随身携带一把匕首,被追上了就比着自己的喉咙,说:“法律规定,你必须保障我的生命权!现在你是准备破点财呢,还是因防卫过当受点牢狱之灾?你自己选择一个,反正我烂命一条了!”有几个人还不放弃追逐?一个正当的维护财产秩序的行为居然把自己逼入如此两难,这是非常荒谬的,真是心累啊!

现在问题是,有不少人说:偷几只鸡鸭,罪不至死,何必性命相逼,死命追逐?这是中国人一种“死者为大”的逻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入户盗窃根本没有数额要求的。在一些允许民间持枪的国家,你倒入户盗窃一下试试?前不久一个新闻——华人女店主奋起拿枪反击,获得大家盛赞,大家可以自行脑补一下,入户偷鸡会有怎么样的下场。

其实,中国的法治,也不单单是政府的颟顸,而是要包括我们民众的一如既往的吃瓜德性。现在舆论导向,确实有些恐怖,让人无所适从:医生出了问题,患者嗝了屁死翘翘,你们说医生都是吸血鬼,是大蛀虫;当出了医闹的时候,医生被捅成马蜂窝了,你们说要保护医生,医闹该死!老人摔了,你去扶了,被说成脑残,有钱任性;老人摔了,你视而不见,被说成冷血,道德沦丧;如果小偷跑了,你说法律无用,警察无用;当这个小偷出了问题,嗝屁死翘翘了,你说法律不公平……

大家有没有忘记因为偷零食而被超市老板抓住,母亲责骂就跳楼的小学女生了?吃瓜群众满满的朴素的正义感,开始不明真相地围攻起超市来,想想超市老板尴尬的处境,赔了钱又被砸了店,就可以明白中国法治的尴尬境地了。其实,吃瓜群众裹挟的正义也是一如既往地扮演着破坏法律的勾当!

结语

中国法治并不是没有法律法规,而是很多人根本不把法律法规当一回事,一直当纸烧,因为在国情上,国家要考虑死者家属的“闹个大事件”的需求,也要考虑到网络上各位“圣母婊”的闹个“舆论绑架”的需求,想到这一些,中国法治的未来之路,也是路漫漫兮其修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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