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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弱者”反抗家庭暴力的最好选择?

 半刀博客 2016-11-15

作者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配图为武打女星王紫瑄的武打写真,来自互联网,图文无关。


周日的时候闲来无事打开UC浏览器的“奇趣专栏”,原本只是消遣时光、以博一乐,万万没想到有一篇文章却让我分外不舒服,甚至引起我作为律师的严重反感。


文章的故事是这样的:楼主作为妻子,无意中发现男方在外面沾花惹草,于是向男方摊牌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并且在双方争吵激烈的时候,男方扇了女方一个耳光。女方为此怀恨在心。某一天男方喝高了,女方在把其接回家之后将其衣服脱掉(中途发现男方手机上依然有许多暧昧信息),用绳子捆住其手脚,随后用竹条抽打,甚至用板凳用力打击其腿部,导致其骨折。在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女方又用农药威逼男方离婚,称男方的饮食皆由女方控制,如男方不同意离婚将不排除采取极端措施。在此种压力之下,男方被迫同意离婚。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和胁迫离婚案件。如果男方的伤势(骨折)构成轻伤的话,那么不排除女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就是这样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伤害事件,却被UC的奇趣专栏作为一种娱乐供大家一笑,惊叹称“女人竟然也能如此强悍”。更令法律人寒心的或许还有评论之中网友所体现出来的冷漠,如认为男方“人渣”、好好地享受了一次“SM”的快感。即便有人指出了法律问题,也会遭到反驳,称这样的问题“太过迂腐”,男方这么人渣的存在是不会反抗的等等。


如果把故事中的性别倒转,施暴者变成男性,受害者变为女性,那么一定会激起网友的严重反感,对施暴者形成强大的声讨之势。那么为什么在女性成为施暴者之后,网友的态度就会发生微妙的逆转,竟惊叹世上竟有如此的奇女子?这样的惊叹实际上暗指着人们的积极评价,即这样的暴力是“合理”的;如果受害者的人品存在问题,是一个“渣男”,那么受害者更不值得同情。因为女人通常在家庭中扮演了弱者的角色,所以女人用暴力“反抗”,甚至演化为殴打、虐待男方的事件都可以被舆论所容忍,甚至女人可以因此得到赞扬和积极的评价。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没有关于性别的特别规定。女性没有因为其历史上的弱势表现而取得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豁免权。作为法律人和每一个为法治而奋斗的人都需要铭记波斯纳的格言:法治的精神在于对事而不对人。现代婚姻家庭法对感情和道德的立场是基本中立的,我相信这样的立场也会写入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之中。家庭暴力事件与当事人的人品无关,也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特别是在家庭的私密环境之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难以取得及时而有效的权利救济。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是需要广大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的社会事业。媒体也不应当以不恰当的方式去鼓励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


就事论事,除却事实不明的伤势问题,《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可以为男方提供两方面的救济途径。首先,男方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特别是在女方用农药向其进行人身威胁之时。其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明文规定,如果离婚协议系欺诈、胁迫订立的,那么法院可以依法支持原告关于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在过往的诸多“严打”期间,我国处理过一批又一批妻子杀夫的死刑案件。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在这样的案件中,丈夫的家庭暴力一次又一次地成为妻子杀人的动机。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制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家庭暴力案件最终都可能恶化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固然妻子作为弱势的女性,其采用暴力的方式,甚至选择杀人的手段进行反抗,那么其不仅是家庭和个人的悲剧,其所演绎的是一个国家的哀鸣。


让我们翻开《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是法律规定,也是宣言,更是凝结了我国法律的实践历史中的血与泪。再一次重复,反对家庭暴力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工程与法律事业,它不仅仅需要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没有理由认为,媒体以娱乐为名变相地鼓励家庭暴力就是可取的,言论自由也有其限度。


如果执着于法律途径寻求家庭暴力的权利救济依然被公众和网友认为是一种迂腐的话,那么我也相信,这样的“迂腐”是一种有价值、有意义、值得去追求的“迂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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