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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丨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概述(二)

 方之圆 2016-11-16

金融科技监管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前,英国采取综合金融监管,三部门形成三足鼎立局势。其中,1)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主要负责实施货币政策,同时关注整体金融稳定;2)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统一实施微观审慎监管,并对金融行业行为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管;3)英国财政部(Her Majesty's Treasury,简称HM Treasury,译作女王陛下的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总体框架设计和相关立法。

金融危机爆发后,三方监管缺陷显现。监管部门相对独立导致沟通乏力,面对系统性风险难于及时调整和应对;缺少宏观审慎监管与统一,经济周期下行调控不足,跨领域协同监管困难。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机构调整主要为:1)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ssion),负责制定宏观审慎政策,定义、监测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英国金融体系稳定;2)拆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为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下属机构,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公司、信托基金)等主要金融机构实施微观审慎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独立机构,主要负责其余金融机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行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成为监管主导机构,而具体执行监管任务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对于主要金融机构则面临审慎和行为两方面监管,其余金融机构则单独由金融行管监管局监管。此种模式即所谓的“双峰式监管”。
 
监管方式及原则

有别于具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如美国)和具有庞大规模的市场(如中国)的国家,英国鉴于其金融业历史悠久,金融体系成熟繁荣,因此采取主动型监管模式,以国家或地区政府与监管部门主导金融科技行业发展,通过政策扶持和激励提供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动力,对创新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

1)根据业务属性,基于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实施归口监管:如英国将P2P借贷界定为金融中介机构,要求平台在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符合相应的准入门槛,接受相应监管。其中,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在2014年3月出台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借贷型(即P2P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要求P2P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均需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授权。

2)行业自律先行,根据Fintech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以P2P网络借贷为例,英国的Zopa、Rate Setter 和Funding Circle三大P2P借贷平台在2011年自行组织成立了全球第一个P2P行业协会,并先后制定了成员平台履行的具体义务和10项《P2P金融运营原则》(黄震、邓建鹏等,2014),规范和促进了英国P2P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随着P2P行业的发展,英国FCA在《消费者信贷法》和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于2013年10月发布《关于众筹及类似行为的监管方法》的监管征求意见报告,2014年3月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并开始对P2P网络借贷实施专业的金融监管。

3)在Fintech发展初期,积极探索鼓励创新的监管模式: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5年11月推出“监管沙盒”,旨在鼓励创新和缩短创新推广时间,同时对创新业务的市场范围等设定限制条件,以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和影响可控,有些类似于我国经常采用的“改革试点”。企业申请进入“监管沙盒”后,可以获得一个附带约束条件的业务授权,从而在现实环境中测试创新性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

创新监管及激励

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es)

“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该模式在限定的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豁免部分法规的适用,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可根据其在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准予推广。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监管沙盒”项目。该项目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无论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机构,都可申请进入监管沙盒,极大的扩大了金融创新出现的领域范畴;其二,申请者将就其提交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得到监管部门个性化的建议或指引;其三,测试环境中将设置包括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在内的一些基本监管要求;最后,测试过程中,监管者运用相适应的监管工具和手段,消费者仍拥有其他合法权利,如向企业投诉,寻求金融申诉服务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若企业倒闭可根据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FSCS)获得补偿。


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监管沙盘测试流程

在监管沙箱之外,借用很多大企业在虚拟环境中测试技术的方法,FCA提出了由行业自发建立“虚拟沙箱”或伞型沙箱的建议,鼓励行业共同行动。

1)虚拟沙箱:虚拟沙箱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一种解决方案,即企业在不进入真实环境的情况下,利用公共数据、其他公司通过虚拟沙箱提供的数据,来进行测试。

2)伞型沙箱:鼓励行业建立一家非营利性公司,作为伞型沙箱。未取得FCA授权的公司可以在该伞型公司的保护下,作为指定代表提供金融服务。伞型公司需要得到FCA的相应的有限授权并被监管。
 
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s)

2014年10月,金融行为监管局正式推出创新项目,并为此设立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建立企业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支持企业进行金融创新并辅导企业申请监管沙箱资格,支持和引导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

截止2015年11月,创新中心已经帮助175家创新企业,5家新企业已经获得授权。在第一年之后的八个月,这一数字增加至近300家。
 
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 Accelerator)

“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一些国家的“孵化器”安排也属于这一模式。鉴于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预计这一模式将更多地为政府部门而非监管部门所采用。
 
监管科技(RegTech)

FCA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手段以降低合规成本,即发展监管科技(Regtech)。促进监管科技发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鼓励、培育和资助科技金融和金融服务公司利用新技术加速达到监管要求。如云平台和云技术为金融科技企业和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加灵活、成本更低 的选择。

2)采用实时、系统嵌入式合规/风险评估工具等创新技术对金融犯罪风险、反洗钱、客户分析和行为风险进行监测,提高金融服务企业的运营效率与效益。

3)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软件集成工具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大数据技术可简 化数据收集整理过程,将现有会计和合规的软件接入监管报告系统可减少人工数 据输入,都可以降低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的成本,提高监管报告准确性。

4)利用可视化自动回复工具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更有效、高效、便利的 监管建议和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监管法规和合规责任。

英国伦敦时间11月10日至11日,“第八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在英国伦敦举行。此次对话由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与英国财政大臣哈蒙德共同主持,中英双方就银行业、资本市场、资产管理、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等话题进行了交流讨论。会议期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组织了金融科技论坛,宜信公司高级副总裁刘大伟及蚂蚁金服、京东金融、腾讯等中国优秀的金融科技企业代表受邀出席,与英国国际贸易部、英国金融科技企业、国际先进咨询机构等一起深入探讨全球金融科技的发展。



“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是2008年1月由中国国务院总理和英国首相布朗共同倡导建立的副总理级经济财金对话,每年在北京、伦敦两地轮流举办,迄今已持续举办八次。往届的对话中,中英双方通常会就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达成一系列共识。而将科技金融纳入议题进行专项讨论尚属首次,这充分表明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革命促进下,全球增速最快的金融科技,已开始在新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会后公布的本届对话中英双方合计达成的63项共识中,其中内容涉及 “金融服务”的共识多达9项。此次对话中,双方宣布建立“中英金融科技桥”,鼓励更紧密的监管和政府间合作。中英两国金融科技公司将跨越桥梁获取紧随市场趋势的投资机遇和信息,并在中英两国市场开展或扩大业务。此次双方达成的共识中还包括,中英双方承诺深化企业间合作,允许中英金融科技公司依法开展合作、寻求投资机遇和为在对方市场开展或扩大业务提供实际支持。

来源
宜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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