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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拍:违法经营!非法出租许可证!市安监支队执法纪实

 CBYQ 2016-11-16


(建议WiFi下观看)


胆大妄为的人,是见过不少

但是这么拿生命开玩笑的


小编还是第一次见!
今天就来讲讲这些荒唐事儿!

案例一
2016年7月25日,市安监支队根据举报对钱塘江南岸一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存放了大批含易燃溶剂的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经查,杭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该仓库用作油漆调色、分装、储存场所。

就在这个简易的工棚里面,室外温度有40多度

未经安全认证

没有安管员
没有应急救援设施
没有应急救援队伍

一点火花,一根烟,就有可能引起熊熊大火,后果不堪设想!!


据查,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始,向周边的家具企业销售油漆、稀释剂等,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最终,市安监局对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6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出租方未落实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新安法》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新安法实施以后,我市查处的第一起出租方未落实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件。
法条链接--新安法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二
无独有偶,2016年6月13日,下城区社区网格员对辖区居民楼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间屋子内存放了大量危险化学品。安监和公安部门会同调查后发现,这是房东租给某公司作为仓库用房的,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该公司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他们的经营许可证是向另一公司租用的。

what!!!这样也行??!!



非法租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样的案例在杭州是第一起,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最终,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出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作出了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安监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为我们保驾护航!同意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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