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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义——非税收入稽查

 whoyzz 2016-11-16

全省非税收入征管业务培训班培训讲义之八

非税收入稽查

印铁军

 

一、指导思想及定位

稽查:是指非税收入稽查机构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对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等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的活动。

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稽查是手段,规范管理、服务征管是目的

稽查工作的定位:稽查加调研

调研:是指非税收入稽查机构针对稽查发现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扩大调查研究面,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的活动。

稽查必不可少,调研不可或缺,不能唯稽查而稽查,要着眼于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对策。

二、目的和作用

(一)确保执收单位执收行为的合法有序

1、非税收入稽查是对执收单位实施的事后监督,侧重于发现并依法处理执收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避免财政收入流失,并发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治理“三乱”,优化经济环境,利于廉政建设;

2、相较于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的日常性,非税收入稽查具有明显的纠错性和挽救性。

(二)确保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管理行为合法高效

1、加强内部稽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管理环节上的现象发生,从而推动非税收入征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做好内部稽查,能够确保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能时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促进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

(三)全部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入库

1、划缴行为:不得拖延、滞压、留用

2、资金管理方式:

一般预算

基金预算

财政专户

3、分成划解: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

(四)确保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1、通过各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对同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行为的稽查,确保非税收入征管政策的正确执行,防止走样;

2、通过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稽查手段,指出其管理中的不足,纠正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促使其克服自身的不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3、同级稽查和层级稽查两手抓,确保征管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三、如何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一)稽查的依据

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湘政办发[2010]20号)

《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湘财非税[2011]23号)

(二)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1、稽查范围:

非税收入稽查的范围也就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围。

2、稽查内容:

1)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

    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

    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含执收成本)

是否超过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是否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是否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是否有擅自处理暂扣封存财物和罚没财物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移交暂扣封存财物和罚没财物;

是否有违规当场收取现款的行为;

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的行为;

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其他事项。

2)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或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的账户;

是否违规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或拖延、滞压、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非税收入的结算、分成和划解;

是否按规定办理误征、多征非税收入以及待结算收入和暂扣封存财物的退付手续;

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3)非税收入票据

1、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和管理

是否按照规定领用财政部监制、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是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自觉接受票据年检,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情况;

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

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

是否有遗失票据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后而未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的情况;

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2、非税收入票据印制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是否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票据印刷、运输和保管制度;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是否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是否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是否未经批准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其他事项。

()非税收入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1、稽查方式:

非税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定期稽查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有举报,随时进行稽查。

2、稽查程序:

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长,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具体稽查流程:

1)发送稽查通知书。进点稽查3个工作日前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或单位。

2)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实施稽查,应出示稽查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副本、稽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稽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规事项制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被稽查单位应对稽查出的违规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

3)征求意见。书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和单位意见。稽查工作结束前,稽查组应当就稽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稽查组根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4)出具稽查报告。稽查组应于书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和单位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稽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审理、审查、复核。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起草《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同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涉及行政处罚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专职机构进行复核。

6)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以财政部门行政决定的形式作出。

具体稽查方法:

1、严控收费项目标准,确保依法征收

1)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经过批准的收费文件和非税收入明细账;

2)检查其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合法;

3)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文件所列项目与非税收入明细账核对,检查其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情况。

2、仔细核查银行账户,确保源头控收

1)首先检查被稽查单位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执收单位是否设立或仍在使用收入过渡户;

2)查看收费时是否执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将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查看单位的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 ,确保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全面清理使用票据,确保以票管收

1)核对收费票据所列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审查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

2)核对票面金额汇总与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是否一致,看其缴交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存在瞒报收入、截留资金的现象;

3)检查是否使用往来票据和违规票据收费,把非税收入挂往来账或其他账上,从而达到隐藏收入、逃避监督的目的。

4、结合信访举报,确保应收尽收

1)到被稽查单位实地查看的方式,检查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2)采取个别访谈和内查外调的方法,审查执收单位是否存在收费不开票,从而隐瞒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行为。

3)其他。

(四)违规处理

1、对被稽查部门和单位的一般性处理和整改意见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下达;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以财政部门行政决定的形式作出。

2、具体处理依据

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1)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2)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3)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4)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5)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6)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7)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8)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9)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2、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理。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3、拒绝依法实施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依照《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4、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5、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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