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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原营业税)该如...

 webtong 2016-11-19

基小律说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原营业税被增值税全面取代。股票(股权)转让的营业税也将按照新的增值税规定,计征缴纳增值税。那么,在增值税新规下,股票(股权)转让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呢?下面带来由国浩律师基金团队的路银雷律师撰写的原创文章,以供参考。

一、股权转让的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未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具体而言,

(一)原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也即,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原有营业税规定,也未将股权转让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股权转让亦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股票转让的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个人与单位的税收政策主要区别在于,针对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实行暂不征税的安排;对于单位的股票转让行为,按照规定正常缴税。

(一)个人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的是,个人转让股票原则上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国家出于鼓励股票交易、加速股票流通的考虑,实行暂不征税的安排。

营改增之后,对个人股票转让行为,仍然沿袭原营业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单位

(1)原营业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同时,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但是,对股票的买入价如何确定,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各个地方的把握标准有所差异。

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均规定,1)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2)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提出,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2)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增值税规定

在增值税项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于限售股股票的买入价,提出了明确的计算标准。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a)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c)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股票(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原营业税)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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