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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九大亮点

 道德是底线 2016-11-19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被业界称为“民诉法大修”,在民事诉讼制度七大方面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涉及五十多条修改条文,亮点颇多。

一、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引领督导社会诚信,有助于在公益保护领域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已呼吁良久,公益诉讼制度引进,有助于唤起全民监督意识,唤起全民大局意识,鼓舞全民守法意识,利于惩戒侵害公益行为,利于构筑公益维护体系,利于律师业拓展业务领域,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立案不予受理,必须出具书面裁定——有效化解立案难问题,有助于在立案环节提高司法公信力

旧民诉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对法院是否必须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并无强制性规定。此问题看似属于细节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导致法院普遍通过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决定,而拒绝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导致当事人无法提起上诉,进而无法维护自身的立案权利。

新民诉法第123条规定: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此条规定,以程序细节问题作为切入点,有效解决了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难题,使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能够顺畅行使,对解决立案难这一司法“顽疾”,颇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三、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助于打击虚假诉讼,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背景是:司法实践中大量虚假诉讼现象的出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近年来频频发生,而已经建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又无法完全覆盖和满足第三人维权需求,故新民诉法第56条特别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四、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助于在管辖环节提高司法公信力

扩大范围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主体范围扩大。旧民诉法仅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新民诉法第34条则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均可以协议选择管辖,这就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债权纠纷和物权纠纷,纳入了协议管辖的范围;其二,对象范围扩大。新民诉法除了包含旧民诉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作为协议管辖选择对象之外,还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协议管辖的选择对象。

五、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有助于引领网络诚信,解决互联网时代证据认定难题,提高证据采信环节的司法公信力

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交往和商事交易都高度依赖于网络,电子邮件、网购平台数据、微信记录、微博记录等,均承载了当事人大量信息。此类电子数据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对还原和证明事实真相往往具有重要作用。新民诉法将电子数据正式纳入法定证据类型,不仅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有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采信的疑惑和顾虑。

六、鉴定人拒不出庭将导致鉴定意见无效——有助于破解鉴定人不出庭的僵局,提高鉴定意见审查环节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笔迹公章鉴定、工程质量和造价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司法鉴定时,鉴定意见在案件的认定和判决中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鉴定人仅通过书面意见回复当事人质疑,拒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新民诉法第78条明确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条规定可有效倒逼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促使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更加公正和专业。

七、新增行为保全制度——维权途径更加全面,有助于在诉讼保全环节提高司法公信力

旧民诉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种保全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和财产转移风险,但通过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以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受损的行为保全制度一直未能全面建立。

此次新民诉法第79条借鉴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存在的“诉前禁令”制度,直接引入行为保全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此条规定完善了民事诉讼保全类型,有助于当事人权利的全面维护。

八、新增小额诉讼制度——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助于提高小额诉讼中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新民诉法第162条规定,符合简易程序标准的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此条规定实际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小额、轻微、简单”案件,又创设了相对独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区别于常规简易程序的核心特征是: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的特点,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小额简单案件的快速定纷止争,便利当事人;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目前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

九、新增检察建议制度——有助于检察院的法定监督落到实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院判决的司法公信力

旧民诉法体系下,检察院主要通过行使抗诉权进行检察监督,但提起抗诉的法定标准严苛,且在程序上仅限于“上抗下”,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检查监督权受到较大限制。新民诉法第208条增设检察建议条款,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事由的,不仅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也可以直接对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此条规定,扩大了检察院的监督途径和监督权限,有利于检察院依法行使其法定监督职权,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责编:张雨、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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