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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违规违纪绝不姑息,对诬告陷害严格处理!

 金刚玉龙 2016-11-19

公告:

权威解读:《办法》适用于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及涉事人员。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既保护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又打击诬告陷害涉事人员,而且打击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普通群众,覆盖面更宽更广。

权威解读: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定义,参照了《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认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充实完善,不仅仅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侵犯他人评先争优、提拔重用等权益的情形也同样视为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情形,既考虑了干部本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恶意控告检举,又考虑了指使、唆使或雇佣他人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实际情况,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途径,一经查实就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权威解读:实际工作中,涉及干部的信访举报量大、面广,单靠一个牵头部门的力量难以胜任,因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由收到举报信访件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信中举报内容不属实的,按程序上报市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认定协调小组。

权威解读:考虑到大多数诬告陷害类的信访举报没有对举报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市委专门成立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认定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认定以及对诬告陷害人进行查处等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市委或市纪委批准,有效解决了“谁去落实、怎么落实”的问题。

权威解读: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信访举报为匿名信,查处难度大,只有公安、检察院等部门采取现代信息技术侦查手段,才能查实诬告陷害人真实身份,因此在《办法》中明确规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可以协调这些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准确找到责任人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权威解读:本着简单明了、及时有效,各程序间有效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规定了申请、认定、反馈、查处、备案五个程序,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查实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还干部以清白。凡是举报问题查处结果已经备案的,对信访人的反复举报,相关单位不再受理,减少查处、认定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

权威解读: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区别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党政领导干部等不同身份,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批评直至刑事责任的处罚。如果诬告陷害人具有多重身份,对当事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权威解读: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诬告陷害人歪曲捏造事实情节严重、手段特别恶劣;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形,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这样的诬告陷害人必须从重处理。

权威解读:在农村日常工作特别是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对村干部的诬告陷害现象也非常突出。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国家公职人员界定标准,本《办法》没有将村级干部纳入保护范围。为鼓励基层单位探索处理该类问题的有效举措,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本《办法》规定村(居)、社区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撑腰鼓劲,解除后顾之忧。

权威解读: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干部合理合法地反映个人诉求,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理性竞争的良好氛围。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应加强党性修养,严格自律,通过正当渠道、合法方式反映发现的问题。因此,本《办法》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全体公职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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