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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终身监禁贪污受贿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智能人做超人 2016-11-19

最高法院明确:终身监禁贪污受贿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发布时间:2016-11-15 14:25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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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时隔四年后对自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次新出台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

  据悉,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本次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新修订后的《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夏道虎介绍了《规定》主要内容:《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也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夏道虎还表示,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考虑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不断改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此外,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发现漏罪后,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难点问题,在这次新出台的《规定》中也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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