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减刑假释最新规定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6减刑假释最新规定解读,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该《规定》有什么亮点呢?笔者特对该《规定》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本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死缓减刑后刑期不少于15年 《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职务犯罪减刑从严掌握 《规定》明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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