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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应构建“办案”模式

 道德是底线 2016-11-20

自检察机关成立以来,监所检察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但是,与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检察业务相比,监所检察核心监督业务的规范化水平一直存在较大差距。笔者认为,监所检察工作中没有把核心监督业务作为案件办理,没有形成合理的办案模式开展监督工作,直接影响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

对传统监所检察模式的反思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四个办法”》,是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但缺憾的是,没有把提出纠正意见的执行违法情形作为案件办理,检察方法仍偏重于对监督活动的记录,缺乏对执行违法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约束和法律适用等法治要素的规定,这种传统监所检察工作模式可谓之“办事模式”。

传统监所检察业务“办事模式”的弊端具体表现为:在业务载体上,没有案号,没有结案报告,没有案件卷宗,没有纳入检察统一业务系统;在业务办理上,缺乏受理标准、期限要求、收集证据、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程序性规定。由于缺乏对违法情形监督的受理标准和监督期限,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大、久拖不决;由于缺乏对违法情形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导致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佳;由于没有结案报告、案件卷宗和归档,导致办案责任制无从落实。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

对刑事执行活动及其违法情形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识并不一致。否定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一般是指诉讼案件,即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对诉讼和执行的监督,通常不作为案件办理。

《现代汉语词典》对“案件”的解释是“有关诉讼或者违法的事件”。从词义解释不难看出,“案件”可分为“诉讼案件”和“违法案件”。笔者认为,刑事执行检察是对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并予以纠正,具有认定事实、收集证据、适用法律、认定违法的司法属性,可以作为案件办理。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提出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称谓,由此可以推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活动中,也应存在“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

笔者认为,对刑事执行活动及其违法情形的监督,可以作为案件办理。因为它不同于诉讼案件,其也不仅仅是对刑事执行违法情形的监督,而是包括对刑事执行违法情形监督案件和对刑事执行中重大事项监督案件两种类型,统称为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我们按照三个原则确定需要作为案件办理的重大监督事项:一是刑事执行活动本身关系重大,关乎被执行人的生命、自由等重大权益的,如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监管人死亡及监管场所事故监督、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监督等,应作为案件逐案办理;二是对一般刑事执行活动,检察发现有违法情形或不当情形线索时,才启动案件办理程序;三是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意见不被接受或不予回复时,上级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2条、第660条规定,依法向同级司法机关通报并督促予以纠正的事项,应作为案件办理。

只有准确定义刑事执行监督案件概念,才能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行办案模式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笔者认为,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为:刑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需要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或审查,以确认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应负责任的重大事项和违法事件。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的构造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是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调阅审查有关执行法律文书,与刑事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有关人员谈话、询问,自行组织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对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整改建议或其他意见的检察模式。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的实现,需要建立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办案规范和办案流程。办案规范和办案流程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确定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和案由。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类型,相当于刑事诉讼案件类型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按照刑事执行检察具体业务分类,刑事执行监督案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案件,监禁刑执行监督案件,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监督案件,等等。

在确定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再细分确定案由。刑事执行监督案件案由的确定,类似于刑事诉讼案件罪名和民事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庞大工程,本文难以完整和准确地论述,这里根据刑事执行检察的具体业务情况,仅仅做一个简单的列举。刑事执行监督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案由: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监督案、被监管人死亡监督案、被监管人脱逃监督案、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监督案、被监管人群体病疫监督案、监管场所安全事故监督案、械具使用违法监督案、禁闭违法监督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监督案、交付执行违法监督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监督案、减刑提请监督案、减刑裁定监督案、假释提请监督案、假释裁定监督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督案、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监督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监督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假释监督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监督案、强制医疗执行违法监督案、财产刑执行违法监督案、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案、不纠正不回复监督意见复核案。

(二)办案模式的流程设计要素。

1.启动。即案件的发现、受理和立案。规定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启动标准和程序,对于符合受理和立案条件的,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分配案号。

2.管辖。规定办案主体适格的问题,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发现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情形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3.审查和调查。根据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不同性质,采取审查或调查的方式,查清案件事实。

4.收集证据。依法审核或调取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和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材料,排除非法证据,通过证据印证案件事实。

5.期限。规定办理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一般期限,提高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效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6.纳入案管。具有检察一体化的要求,加强对刑事执行办案的内部监督。按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7.审批和备案。规定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各级检察人员的权限范围,以及有关案件需要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的要求。

8.结案和处理。结案和处理的形式,要通过规范的法律文书,提出办结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并制发相应的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主要是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外部文书分为程序性文书和结论性文书,程序性文书包括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环节的格式文书,结论性文书包括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上述文书中,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是核心文书,是制作向被监督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基础。

9.归档。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卷宗要统一纳入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统一归档保存和管理。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的价值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和办案规范,将刑事诉讼违法事项的监督作为独立的监督案件办理,相比传统监所检察办事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价值:

一是为刑事执行检察的重点监督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办案规则和办案流程。比如,北京市检察院制定了三个办案规范,分别规定了三类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管辖、调查、法律适用、期限、审批、文书、结案、处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办案规范,自2016年1月1日在全市试行,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司法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督不规范和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案件受理的规定,具有启动的强制性,解决以往存在“可干可不干”的监督随意性问题;办理时限的规定,具有时间约束性,解决监督虚化、监督拖延导致监督效能衰退的问题;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具有实体性,解决违法事实认定缺乏根据而导致的监督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结案审查报告的规定,具有释法说理性,解决了对刑事执行违法事实定性不准、说理不清等问题。

三是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奠定了基础。办案模式要求每个监督案件有案号、有案卡、有案件卷宗,将刑事执行监督业务纳入统一业务管理系统,为“以办案中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

实践也表明,办案模式克服了以往“办事模式”的弊端,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自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按照办案模式办理上述三类案件987件,发出监督文书170份,比前三年发出监督文书的总数提高了90%,被监督单位全部接受监督意见进行纠正,并按期予以回函,回函率提升了40%。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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