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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继转隶后,检察内设机构或将迎来三项重大改革

 贾律师 2018-06-15

来源:法治搬运工公号授权,转载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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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模式更加契合司法实践需要(节选)

在当前的形势和条件下,采取“捕诉合一”模式更加契合司法实践需要。

“捕诉合一”模式不会导致诉讼监督弱化、逮捕证明标准和公诉证明标准混同,也不会导致侦查质量下降

第一,“捕诉合一”模式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

第二,“捕诉合一”模式不会导致逮捕证明标准和公诉证明标准的混同。

第三,“捕诉合一”模式有利于帮助提高侦查取证质量。

第四,实践证明“捕诉合一”模式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我国司法制度为实行“捕诉合一”提供了条件

第一,公诉权与批准逮捕权在司法属性上的趋同性为“捕诉合一”模式提供了理论前提。

第二,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时的中立性,为“捕诉合一”模式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

第三,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决定了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时的相对中立性,为“捕诉合一”模式的推行提供了实践基础。

“捕诉合一”模式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第一,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必然要求。

第二,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必然选择。

第三,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加强专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捕诉合一是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

作者:邓思清(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

  

●捕诉合一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 

●捕诉合一可以强化侦查监督力度,提高案件侦查质量

●捕诉合一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捕诉合一有利于律师辩护,更好地保障人权

●捕诉合一可以提高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提升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山东试点为最高检顶层设计提供参考

继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人员转隶之后,加快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近日,山东当地媒体的公开新闻报道披露,山东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精心挑选了9个基层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以总结经验,为全省、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提供参考和样板。


山东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精心挑选了9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曹县检察院作为全省9个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基层检察院之一。曹县之外,山东内设机构改革试点的9个基层检察院还包括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集六大权责于一身的检察官

据山西法制报报道,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从今年5月起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

捕诉一体化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一种办案制度。

为进一部落实司法责任制,该院按照“谁批捕,谁起诉”的办案模式,统一受理,一体承办。

二、职务犯罪检察局

首家职务犯罪检察局揭牌



近日,恭城县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局揭牌仪式!这是广西全区首个具有独立编制的职务犯罪检察局!恭城县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覃自仁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路为职务犯罪检察局揭牌。

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


对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刑事立案;

对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对检察环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


刑诉法大修!或保留检察对损害司法公正的侦查权

 4月2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将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首先,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三、派驻改为巡回

为何要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6月起在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改变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主要采取派驻检察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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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


记者:最高检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工作?主要考虑是什么?


王守安: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新形势对于检察机关创新监狱监督理念,改进监狱监督方式,提升监狱检察工作整体质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方面,加强了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认真受理罪犯举报、控告和申诉,注重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等。

但与此同时,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监督质效不够理想。


记者:试点工作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王守安:按照方案,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办案组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试点方案规定,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


不敢履职就追究检察官责任

检察日报北京5月31日电(记者徐盈雁)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

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

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

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

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

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更加注重提升监督工作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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