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房屋产权纠纷致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老路漫漫2009 2016-11-21

  因一“小产权房”权益产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受让该房权益的黄某和陈某纠集三名工人将该房的水表、电表等物品砸坏,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417元。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并成功获判,两名被告人黄某、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2年8月,被害人梁某与珠海市某银行合作建房,由梁某提供土地,珠海市某银行提供贷款,后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东福围东街18号建成一商住楼(以下称涉案房产)。2005年,珠海市某银行将其在涉案房产的投资权益转让给欧阳某诚。后欧阳某诚因与被害人梁某对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产生纠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该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由驳回起诉。2011年7月,被告人黄某、陈某从欧阳某诚处受让涉案房产权益。因被害人梁某拒不交付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6月5日,黄某与陈某纠集三名工人将涉案房产的水表、电表、楼梯灯、摄像头、楼顶主水管等物品砸坏,并将电线剪断,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417元,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对其判决缓刑。两名被告人对自己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深感后悔,更为贪图便宜购买没有保障的小产权房追悔莫及。

  该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涉案房产的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没有房产证,只有自用地的许可证,也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受到众多购房者的青睐,但是低价格掩盖下的高风险不容忽视。“小产权房”因其土地性质不能办理房产证,也无法正常转让和过户,一旦发生纠纷,则缺少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就是一个例证,二人购买此种房产后,因权益得不到保障,又诉求无门,一怒之下砸人水电,不但要赔偿损失,还给自己留下刑事犯罪的污点。因此,检察官提醒欲购买“小产权房”的市民还需三思而后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