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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常识 | 国家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有什么要求?

 czxiaoyi 2016-11-21


第 217 期



辐射的距离原则(供参考)


1国家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的要求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持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2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超出限值怎么办?


GB 18871-2002规定:应对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联系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

  2.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3.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0mSv。

  4.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0mSv。


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剂量目标管理值一般为5mSv/a。超过5mSv/a的即可认定为超标。如发现个人剂量超标的,医院必须认真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对确认超标的工作人员进行干预,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或减少其从事放射工作时间。



3个人剂量多长时间测一次?应该由谁检测?


个人剂量一般为三个月测一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1. 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2.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摘自戎明海主编,陈志东副主编,2016年1月.《医疗机构附属安全管理问题》.中国环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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