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网约车平台与电商平台的异同比较

 babiecrystal 2016-11-21
 



网约车平台与电商平台
异同比较
要问近几年来互联网行业什么类型的项目最火,平台类服务可谓当仁不让,各类独角兽公司层出不穷。至于此类网络服务为何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如此迅猛的发展速度,相信从不同学科视角出发进行分析,都会得出各自不同的答案,作为一枚法律小学生,其他领域我并不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平台类服务相较于其他产业类型确实具有天然的优势,那就是:
参与其中却又置身事外
参与其中是指,平台经营者通过提供一系列基础设施类服务,极大降低了网络用户原本所需承担的技术和经济成本,从而吸引大量用户在其平台之上开展各类经营、娱乐或创作行为,而平台则在此过程中获取收益。

置身事外是指,平台始终以信息通道自居,强调自己只是为平台用户提供通用型服务,而并非具体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当网络用户的行为引发法律纠纷时,平台往往只会基于市场因素考虑介入其中进行调节,而主张无需承担法律上责任。

然而,好日子不长久。从近期我国出台的一系列与平台类服务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平台的主体责任正在不断加强,对于某些类型的平台来说,置身事外的优势几乎荡然无存。对此,业界有不少声音认为,此种制度倾向是典型的以老眼光看待新问题,与平台类服务自身的技术和运行规律均不相符,恐将造成抑制创新的不利后果。


此种观点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小明君窃以为,凡事不可绝对,亦不可概而论之。平台类服务只是一个统称,不同平台的服务内容和经营模式往往千差万别,故有必要先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再根据其自身特点对相应规制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本文仅以对滴滴(网约车平台)和淘宝(电商平台)的比较为例,说明不同类型平台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之前,从各大网约车平台自己制定的用户服务协议来看,其一度坚定地将自己定位于“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此种定位意味着,网约车平台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是基本一致的,而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已经在原则上排除了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身份,因此,网约车平台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此种类比与推论看似具有一定道理,但若深入观察和思考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便会发现,其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尚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差别,而这些差别将直接影响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具体来说,网约车平台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在经营模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差别:


平台对于交易活动的影响力不同

在淘宝网上,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双向选择过程,消费者可以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直接选择特定卖家作为其交易对象,并与该卖家就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淘宝网通常不会也不能对买卖双方的交易产生直接影响。


但在网约车交易行为中,乘客与承运人的自主选择权,却可能在以下几方面受到来自于网约车平台的限制:首先,根据网约车平台设计的交易流程,在乘客发出用车要约时,通常只能对服务类型(如车型级别)、乘车地点和目的地、乘车时间等事项进行选择,最终由哪位司机、哪台汽车来为乘客提供服务,则是由承运人在平台上抢单,或网约车平台直接指派而最终决定的。换言之,在使用网约车服务时,乘客并不能在与承运人达成交易的过程中,直接选择具体的交易对象(当然,乘客有机会在网约车平台确定承运人后取消交易,但这仍不能改变其无法直接选择承运人的事实);而在某些情况下,乘客与承运人甚至都不能对交易对象进行选择,而只能根据网约车平台的指派进行交易。


其次,为保障网约车交易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网约车平台通常会对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进行直接干预,主要表现为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价格确定机制、价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核心条款进行预先设置,并不允许交易双方进行个别协商。此外,网约车平台还可能通过其他手段,对平台上承运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例如,通过将接单数量与分成比例进行挂钩或强制派单等方式,对承运人的经营活跃度进行半强制性的规定。


由此可见,与淘宝网等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相比,网约车平台对于其用户间交易活动的介入程度明显较深,而此种深度介入也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网约车交易较为独特的以平台为中心的信赖关系。



交易各方的信赖基础不同

在淘宝网上,买卖双方的信赖基础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买卖双方可通过淘宝网建立的信用评价系统,对对方过往的交易记录和履约情况进行查询,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初步互信;另一方面,由于淘宝网上卖家的经营形式大多属于坐商,因此,买卖双方还可通过重复交易形成更为紧密的信赖关系。事实上,当买家与卖家完成首次交易后,双方之间的互信关系就将主要以其实际交易行为作为基础,而非淘宝网评价系统中反映的数据。


但对于网约车交易来说,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虽然乘客可以在网约车平台上查看每个承运人的信用评价信息,但大部分交易行为依然属于一次性博弈,再加之网约车平台对于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交易的介入程度颇深。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乘客对于网约车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所产生的信赖,大多并不是以具体承运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为基础的,而是以网约车平台的经营管理能力为对象的。事实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也会主动对那些信用评价较低的承运人采取惩戒措施,如限制接单,甚至将其清除出平台。相较之下,淘宝网只会对那些确实构成违法经营的网店采取此类措施,对于信誉较低的网店,则选择通过市场机制对其进行约束。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网约车平台清楚的知道,平台上大多数乘客都是以网约车平台而非实际承运人作为信赖对象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平台自身的信誉程度。


总而言之,在网约车行业中,网约车平台已经将相互陌生的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信任问题,转化为了乘客对网约车平台监管体系的信任问题,而在此种信赖关系基础上,如果允许网约车平台在向被侵权乘客披露承运人真实身份信息后,即可完全免除赔偿责任,显然与网约车乘客乃至社会公众对于网约车平台的合理预期是存在很大出入的。


平台营利模式不同

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主要通过为卖家提供与交易相关的配套服务,如广告宣传、搜索优化、代收账款、技术支持等来获得收益的,而这些收益与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规模和交易内容,通常没有任何直接关联。相较之下,网约车平台的营利手段则与乘客和承运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密切,主要形式表现为网约车平台直接从承运人向乘客收取的运费中按比例进行抽成。事实上,正是出于对此种营利模式的依赖,网约车平台必须对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交易保持较强的影响和控制能力,从而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期,对平台上交易的内容、形式和规模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平台上提供商品/服务的性质不同

在淘宝网上,绝大多数卖家销售的都是无需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特别监管的普通商品或服务,因此,淘宝网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通常不会对其卖家的经营资质进行事先审核,也不会对其经营行为提出过多特殊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仅需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通用型法律规范的合理适用,即可实现对于卖家经营行为的有效规制。


但对于网约车行业来说,由于其经营活动直接涉及司机、乘客乃至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对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在统筹兼顾各方主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为其设置更具针对性的专门监管规则,在这其中就包括了对于网约车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特殊监管规则的存在,也使其有义务对平台上承运人的从业资质进行必要的事先审查,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管理( 事实上,如果淘宝网上的卖家销售的是食品、药品、烟草等特殊品类商品,则淘宝网也应根据相关制度规范,对卖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管)


结语

综合上述,鉴于网约车平台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在经营模式上,存在着上述四个方面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乘客、承运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也应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上买家、卖家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在此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将自己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视为同类,并据此对网约车侵权责任分担机制进行设置的作法,显然是并无法令人满意的,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非是毫无依据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