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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贿证明”在采购中如何用好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1-21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最近,某地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供应商提供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是业务所在地检察院出具,而非企业注册地检察院出具,被判投标无效,最终导致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还有一个例子,供应商提供了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但因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也被判无效投标。

我们知道,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随后,许多采购人、代理机构陆续把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写进了采购文件。

而由于查询结果复印件无效,供应商每次参与投标活动,都要到注册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去办理;而据了解,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检察院往往一个星期中只有固定的一两天能办理,如此一来,办理起来很不方便。

那么,采购项目是否一律需要开具这个证明呢?毕竟有行贿犯罪的企业及个人是少数的。

今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等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等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有人认为,此举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降低了投标的社会成本。今年前三个季度,四川全省各级检察院受理了五万多批次查询申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只有587个单位和815名个人。

那么,全国适用的文件规定是怎样要求的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可见,即使要求由供应商提供证明的,也是注册地检察院出具可以,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也可以。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只要求供应商出具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即可。

看来,采购文件要求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证明是可以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则是一种便捷的做法,不一定是由检察机关出具证明。当然,有一点要特别明确,如果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严肃处理,供应商应对此进行承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查询。如果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如果非要由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证明,那么可以借鉴四川省的做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去查证。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你同意这个观点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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