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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药师 2017-02-10




提问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qianfeng2594:《政府采购法》第七章为“监督检查”,根据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提问2:总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能认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么?


zhou4987yangqi: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难以直接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条例》中明确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司犯罪采取“双罚制”,但通常对公司负责人判处刑罚的居多,对公司判处刑罚的较少。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难以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

  

提问3:在一个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将三种产品进行比较以确定成交供应商,该做法是否妥当?


zhenglifeng888:竞争性谈判时,衡量产品是否在质量和服务上满足要求,不应撇开采购文件在产品间进行横向比较,应严格以采购文件为标尺逐一衡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解释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即应将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跟采购文件比较,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就视为质量与服务相等。

  

提问4:某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百分制),但评审因素中的分值只有80分,可以修改、调整评分因素及分值后继续评审么?


wangwang666:评标分值不满,属于评标方法有严重缺陷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提问5: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合同怎么办呢?


chenchen01:中标供应商拒绝签合同可能出于不同原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采购人可发函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如果供应商依然置之不理,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即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是采购人方面的原因,采购需求不明确的,应由供应商按投标(报价)文件中约定履约,采购人不得提出超出采购文件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采购人想以不正当理由劝退供应商,主观上不愿签中标(成交)合同,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督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正常签订合同。


  有关外部原因造成的拒签合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如产品停产,可建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选择不低于原中标(成交)产品品牌型号的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替代;也可建议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签,如自然灾害等因素,可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供应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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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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