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足球改革方案发布了,当初想到的几大问题,不知道现在如何解决了:(1)足球改革现实的副作用在于有可能排挤掉其他运动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否会严重干扰中小学教育的现有秩序;(2)全国中小学校园足球特色2020年达到2万所,2025年达到5万所,其场地、师资如何解决,是否会导致足球大跃进的现象;(3)足球特长生在升学录取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动是否有失教育公平的嫌疑;(4)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的观念与财政拨款的方式如何协调与补偿;(5)国家体育总局领导足协党委,而党管干部原则和人才政策会不会影响中国足协的日常管理,即使管办分离,行政烙印如何去除,足球管理如何协调各方利益;(6)足球管理与公检法加强协作,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足球行业规范,没有专门的足球法,建立公正透明的法制环境是否能够实现。 实事求是地讲,此次足球改革方案并未标新立异,其整体思路主要有为两个:第一是管办分离,运行好职业联赛体系。2012年2月10日,中国足协发布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意识到了管理机构的二元状态影响了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第二是精英足球路线向大众足球方向发展,尤其注重学校足球的发展,从而为职业联赛与国家队提供后备人才支撑。2009年4月14日,在加强青少年体质,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的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09〕54号),并公布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重点提到了建立和完善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公布了竞赛组织活动的程序、条件以及资金配置等方案细节。 但是,此次方案在整合力度上、改革的彻底性上超出了以往的任何体育政策文件,直接明确了中国足球协会的人员构成、职责以及与职业联赛理事会的关系,将中国足球协会的审议、批准、评估、协调的行政职能直接转变为监管,其级别取消,领导机构由国家、地方、社会、学者的代表组成,还直接规定了协会组织人员的专业背景与职业素养。中国足球协会以及地方、行业足协均按照社团法人机制运行,要形成中国足球新的协会管理体系。在足球参与的层面上,学习了日本、德国的足球发展经验,注重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通过社会足球的发展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学校足球、职业足球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从而形成流动的循环系统,进而为国家队的动态选拔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储备,解决了社会足球、学校足球、职业足球三者脱钩的问题。 方案中对俱乐部的建设问题从股权结构上进行了定位,却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俱乐部实行的去企业化名称措施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作为老生常谈的问题,很多业内人士都持不同的看法,认为俱乐部的生存需要企业的投资,没有企业就没有俱乐部的存在。俱乐部名称的非企业化实现需要投资结构的改善,在政府、企业、个人多远投资的状况下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也是国际发达足球俱乐部的惯用做法。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俱乐部名称去企业化有两个大的条件:第一,去企业化并不影响企业全部控股投资足球俱乐部,当一个企业的实力不需要球队做品牌营销的状况下,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况且企业赞助球队并不一定非得通过企业的名称来实现,队服以及场地、产品广告都可以实现企业的宣传。但球队的生存势必受到企业业绩的影响;第二,去企业化建立类似PPP模式的融资管理机构,需要俱乐部的地域化,也就是类似日本“地域密着型”理念,“确保与地域居民、自治体和企业的三位一体化,让体育使日本变得更美好,为地域社会作贡献”,很明显,日本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发展最终要实现当地社会的共同治理与共同分享。日本的职业联赛的去企业化倾向源于“非职业的企业足球”,球员作为企业员工完全受企业制约,而中国与此略有不同,去企业化只是源于企业的赞助。 中国足球改革的进行,除了既得利益没有人会反对,但对于改革的方式或者方案的具体措施会有很大的争论,也有不同的观点,这是正常的。“观点的不同主要是出发点的不同。出发点的不同是由于所采取的态度有不同。而态度所以有不同,倘从外面来看,据我所见,是以为由于文化的影响”,倘若从深层来看,是各自的利益和主张不同。2015年3月28日,张路在斯迈夫体育论坛2015十周年产业年会上发言:“去企业化这个概念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不是谁下一个文件说去企业化是先进的,就可以去实现的。”如果此言论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无可厚非,但是,当企业、政府以及其他资金的渠道联合投资足球,这种认识就是片面的了,完全背离足球改革共治、共资、共享的文件精神,忽视了足球革新社会、带动社会整体进步的内在价值,直接将足球职业化等同市场化。 谭华认为:“除了足协与总局脱钩,其他多数措施的落实都有难度,赞成姚明意见,配齐场地教师开足体育课一切都有了,把体育的事还给体育、社会的事还给社会,彻底摆脱行政思维和方法,否则500条也是废话,5000亿也只是打水漂。”谭华教授的立足点是站在教育的角度,以全国小学体育教师结构性缺编23万多,全国开齐开足体育课的中小学不足1/4的状况为根据。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得不引起学者们的疑问:(1)足球改革现实的副作用在于有可能排挤掉其他运动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否会严重干扰中小学教育的现有秩序;(2)全国中小学校园足球特色2020年达到2万所,2025年达到5万所,其场地、师资如何解决,是否会导致足球大跃进的现象;(3)足球特长生在升学录取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动是否有失教育公平的嫌疑;(4)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的观念与财政拨款的方式如何协调与补偿;(5)国家体育总局领导足协党委,而党管干部原则和人才政策会不会影响中国足协的日常管理;(6)足球管理与公检法加强协作,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足球行业规范,没有专门的足球法,建立公正透明的法制环境是否能够实现。 一系列的问题并不是质疑改革的权威性,而是忧患意识的使然。《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不仅是制度化的行动体系,而是一种价值观的导向和彰显,如突出足球教育、经济、社会、文化等功能,但是,如果不能够与实际相符合,就会产生政策执行的偏差,会影响到改革措施的落实。只有明晰中国体育尤其是学校体育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制度设计尤其是法规的制定才是足球长远发展的切实保障。党的领导是没有任何可以质疑的,只要在依法治国的层面上,加强党的领导都是必须的,问题是制度靠行政化架构,足球法的缺位会不会导致足球改革后遗症的再次喷发,加之此次足球改革涉及面较大,很多文件的措施落实会有一定难度,面面俱到会不会影响改革的深入,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否则会导致政策精神的异化甚至影响到政策本身的权威,进而导致足球改革的阻力。 作者:孙科,山东桓台人,1981年,北京体育大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工作于北京教育学院体育与艺术学院,兼任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体育教研室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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