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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被辞退,老板,请赔钱!

 三余无梦生 2016-11-23


不久前,关于“休年假时被辞退”这一案例在许多网上相继出现,引起民众广泛热议。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基本的。


但是,生活中总是不乏形形色色类似“休年假时被辞退”劳动者无辜被“炒”的事情,面对用人单位,愤然无言是多数劳动者的做法,或许是自己法律意识的浅薄,也或许是潜意识里就已经认栽。所以,压制怒火,忍下来默然离场,随之而后还是另谋高就!

这并非是聪明人的做法,劳动者在履行相应的义务后,理所应当享受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法在执行的方法上也日渐成熟,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当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适时主张用人单位做出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人会滋生出某种侥幸心理,“打一枪换一炮”爷走“灰色地带”趁机讹一笔赔偿金走。这想法看似高明,但绝对是不可取的。


从法律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免偷鸡不成蚀把米!毕竟作为劳动者首先就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所以,在没有履行好义务时劳动者就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那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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