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thaw新三板业务操作指引系列(24):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运行

 法学小笨笨 2016-11-24

 

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二十四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运行

 


1、常见形态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2、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3、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公司未建立三会制度及其相关内控制度的,应当及时为公司建立相关的制度。


(2)未按照相关制度执行的,应该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4、参考案例


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同济设计(833427)--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基本案情:


江西同济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同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19日,股份公司取得南昌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60100210054644的《营业执照》,同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此完成。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了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是否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及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能否就相关决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


解决措施:


(1)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运作正常,能够满足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管理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其他重要制度文件,该等议事规则及其他重要制度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合法有效。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变更设立以来,就相关决议事项召开了相应的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前述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


案例二:中亚通茂(正在审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工作的过程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有限公司成立时内部管理及治理机构设置较为简单,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置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在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重大事项均召开股东会;公司执行董事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勤勉尽责;公司监事对公司运作进行监督。但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治理存在不足,包括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限公司章程发布会议通知、部分会议记录保存不完整、未对关联交易建立完整的审批制度、关联交易未经决策审批程序等情况。


解决措施:


(1)在制度层面完善公司治理机制。201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了“三会”的运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有效确保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2)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201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对各项制度的切实履行。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能够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公司管理层的选举或聘任、三会及其他重要制度的建立、股份转让、拟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与公开转让等重要事项均履行了审议程序,三会文件完整且决议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5、相关知识


想要充分掌握这一审核要点,我们还需了解以下知识:


“三会”指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2)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法律教育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6、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Thaw律师团成员 张杰

法律知识工程师 王心茹

 

*Thaw团队

 

Thaw是由罗毅、王越、刘倩三位律师共同创立的一个全新法律服务协同及知识管理平台。

Thaw是一个英文单词,意为融化、解冻,破解坚冰;

Thaw是一个机制,在新的体系建立全新法律服务协同方式及知识管理方式;

Thaw是一个模式,未来将建立无边界团队,律师将共同协作开发并完成项目,也将共同工作学习,打破空间和距离的局限;

 

联系人:罗毅 大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haw联合创始人 微信号:mister_lawyer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