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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法学小笨笨 2016-11-24

 

文/王童  重庆昴科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1条至第25条规定了法人组织及其投资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以上被直接变更、追加情况,被申请人不服的,只能采取申请复议的方式来进行,不能采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


可用图表表示如下:

 


通过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上述四种组织形式的出资人,面临的经营风险是很大的。


一、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更应当了解每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从而选择一种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通常来说,选择组织形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拟投资的行业有法律特殊规定的。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用公司形式;银行、保险等行业只能采用公司制;非常热门的私募股权基金,只允许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创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组织形式与创业者日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公司制企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选择后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创业者要承担较大风险。


3、税务因素。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缴纳的税不同,必须考虑税负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税负筹划的角度,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负更低。


4、未来融资需要。如果创业者资金充足,拟投资的事业所需资金需求也不大,则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均可;如果日后发展业务所需资金规模非常大,建议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5、关于经营期限的考量。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旦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则企业必须解散;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成,一旦合伙人死亡,除非不断吸收新的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寿命也是有限的。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期限都不会很长,很难持续发展下去。但公司制企业则不同,除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股东决议解散外,原则上公司制企业可以永远存在。


二、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企业的组织形式反映了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关系以及与外部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方式。目前,我国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大类别。


(一)下面用表格将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分

 


(二)从上述表格来看出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优劣如下:


1、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企业日后出现运营困难,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股东要求偿还。但一人有限公司出现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则会追究股东的责任。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创办费用较低;第三,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第四,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合伙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第三,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创立容易,结构简单;第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按照盈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企业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第三,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资金。


三、案例思考: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王总经营一家高科技企业,一直坚持独资经营,身兼所有者与经营者的重要角色。现年事已高,想退下来将事业留给后代。他首先考虑将该独资企业转为公司制经营,并将公司股份分配给自己的儿孙;同时也考虑将该独资企业转变为合伙经营企业,由儿孙合伙经营,为了选择正确组织形式,王总提出以下目标:


1、股权结构:儿子、女儿各自拥有40%的股份,两个孙子各分配10%的股权或份额。


2、管理:高科技企业管理要求较高,而自己的子孙没有管理能力,他希望将企业交给原来的副总张总经营管理。


3、所得税:希望采用的组织形式能够尽可能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4、风险承担:高科技企业风险较高,故王总希望发生风险的时候,儿孙的财产不受任何影响。


在此情况下,律师做出如下分析:


1、若转化为公司制经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权益结构、风险承担及管理方面能够满足王总的要求;然而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利润时各股东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儿孙需承担的实际税额较高。


2、若改为普通合伙制经营,权益结构方面没有问题,税负也较低,但是在风险承担方面,则需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经营管理方面,各合伙人也需要参与合伙事务管理。这与王总的要求不符。


3、律师建议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需以副总张总同意作为普通合伙人继续经营为条件。王总征求张总意见,张总跟随王总多年,对经营管理非常熟悉,愿意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需要额外奖励。同时王总儿孙作为有限合伙人。为此,律师根据双方意图拟定了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案。


综上,创业投资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可以从投资权益的自由流通和经营管理需要等多个方面就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进行分析比较,进而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

 

 

 

编排/王琨

责编/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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