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 你处《关于办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以当事人实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指被行政拘留人实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仅包括被行政拘留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委托他人的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也包括被行政拘留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委托他人的方式向执行场所或者其他办案部门、内设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再由相应机构依法转交的行为。 二、关于根据法院判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是否享有复议权利的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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