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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很繁琐?你要注意的是这43句话!

 赛雪岩 2017-08-19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一事不再罚原则:(1)一个行为,仅违反一个行政法规范的,则只能根据该规范作出一次处罚(可依法并处多种处罚);(2)一个行为违反同一个行政法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处罚(如两次罚款)。

7、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1)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起算点。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般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般是2年,但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是6个月。(3)追究时效超过的判断。追究时效是否超过,关键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是否在追究时效的截止日之前。处罚追究时效制度并不是要求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追究时效的截止日之前作出。如果在追究时效的截止日之前发现违法行为,经过调查后在追究时效截止日之后作出处罚决定,则并不超过追究时效。

8、治安管理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需要特别注意治安处罚程序中的几个特殊规定:(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为A 事实清楚B 证据确凿C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2)治安处罚中,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3)治安处罚中适用听证的处罚种类是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9、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有四,缺一不可:一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三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是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合法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担保人担保的暂缓执行;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担保的暂缓执行: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缴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后,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且被处罚人未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缴纳人。

10、     经常性许可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仅可设定非经常性许可。

11、     部门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尽管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可以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12、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13、     可设定行政处罚的文件与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的区别:可设定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比较而言,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14、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5、     被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6、     许可延续(1)延续申请:就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至少留下30日的期限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审批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延续决定: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即行政许可效力保持不变。

17、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可设定。

18、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

19、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但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

20、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须同时符合:(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2)属于地方性事务;(3)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1、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只能由法律设定

22、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3、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     诉讼执行,是指法定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在一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而不是行政行为的执行。

25、     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26、     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内容。(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2)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提供其他内容的政府信息的,无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收费:(1)不收费原则及其例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2)费用减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27、     行政复议管辖

所谓省部级单位,包括以下单位:(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1)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形下,以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主管部门。(2)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按照该规定具体确定复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也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

由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例如,县(市、区)公安局可以在本辖区各乡镇或街道依法设立公安派出所作为其派出机构。此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例如,某县公安局的某派出所以自己名义对甲某作出200元罚款,甲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公安局,也可以是县人民政府。在这种案件中,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也是“上一级管辖”规则的例外,因此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相对于该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而言,是“上二级机关”。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8、     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的,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为申请人。

29、     行政机构案件

(1)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不管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均应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也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超出法定授权幅度的,仍应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超出授权种类,应以所属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授予了公安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的决定权。如果公安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600元的罚款决定,则属于超出授权幅度,仍应以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但如果公安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决定,属于超出授权种类,应以其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0、     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

这是行政机关是否有自由选择空间的标准划分的。羁束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标准来作出行政决定,没有作出选择适用的空间;裁量行政则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作出决定。

31、     注意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区别: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32、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即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决定书上必须加盖复议机关公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是自行作出之日且生效,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33、     负责执行的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只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4、     国家赔偿的范围中,所谓“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职务行为,不能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职权行为,即行使权力的行为(非权力行为即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相应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5、     刑事拘留、逮捕、刑罚采无罪赔偿规则

(1)  若受害人无罪,则对其进行的刑事拘留、逮捕以及判处并已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拘役、徒刑、死刑,国家应予赔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赔:A 因受害人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被判处刑罚;B 依法采取且未超期的刑事拘留。

(2)  若受害人有罪,则即使刑事拘留、逮捕以及判处的刑罚存在违法因素,国家也不予赔偿;但是,不负/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起诉后经法院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拘役、徒刑、死刑并已经执行的,国家应予赔偿(但对于判决确定前的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仍不赔)。

36、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即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承担按份的赔偿义务。

37、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8、     在侦查、审查起诉或一审时作无罪处理的,由逮捕决定机关负责赔偿(应予赔偿的刑事拘留、逮捕);但仅存在应予赔偿的刑事拘留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赔偿。在侦查、审查起诉或一审时作无罪处理的,包括下列情形:(1)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2)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存疑不起诉;(3)一审法院判无罪,未提起二审或者二审法院判决维持的。

39、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解决

(1)  依申请决定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该赔偿请求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A 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B 不应当给予赔偿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2)  依职权决定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赔偿事项原则上不予处理;但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0、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

(1)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还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

(2)  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若原告在一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3)  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1、     赔偿请求人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不以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但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42、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

43、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不服不赔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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