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1.参加途径
(1)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主动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地位
(1)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具体类别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以下的权利:1.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2.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参加行政复议相关活动中阐述相关意见。享受这些权利可以更好的维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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