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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参考模板

 佟佟cpm5v41jql 2023-08-02 发布于山东

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X X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X X X,职务:局长

被答复人:X X X

地址:

身份证号:

被答复人XXX对答复人因。。。。。。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投诉举报人不具备复议参加人的资格,无权对涉案处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

事实和理由:

一、XXXX年X月X日,我局收到XXX关于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XXX年X月X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XXXX〕第XXX号)的决定,并于XXXX年X月X日通过邮箱向被答复人XXXX送达,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关于投诉部分。

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投诉是民事关系,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与调解人员没有利害关系。对于投诉,本机关解决的方法是调解,通过调解解决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其性质决定了不能与行政机关的监管执法活动相混同。如果调解不成,消费者与商家的个体权益之争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来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确规定调解是不走复议程序的,而是直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投诉人是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

三、关于举报部分。

复议申请人: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举报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减、损、扩、增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为本机关的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主体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投诉举报人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处罚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与投诉举报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之后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投诉举报人,属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不属于利害相关人,无权对本机关做出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不是投诉举报人。对本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对于举报的内容我们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了法律上规定的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本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与投诉举报人不具有利害关系,投诉举报人不具备复议参加人的资格,无权对涉案处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此致

XXX人民政府。

附件:

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三份

2.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答复人:XX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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