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破解?还差点!附升级后的模板!

 米走6696 2023-08-17 发布于甘肃
笔者关于恶意索赔人投诉举报的回复模板公开后,受到了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广泛支持,也得到了众多恶意索赔者的狂喷,甚至举报笔者滥用原创,看来是触到了有些人的痛脚了。还有人发文“如何破解投诉举报答复模板”,呵呵!笔者倒是认真看了,通篇没有一处谈到用法律手段破解,所谓的破解就是用纠缠、复议、信访等手段的缠访缠诉,还“咱用黑话说哈,让咱听得懂,二哥不懂!”,真是笑死人了,涉黑吗?简直是不打自招,不值一驳。
相反,这个用“黑话”的表现倒是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移送一条扫黑除恶的线索,真是意外收获!
今天继续上干货。
前期的模板错别字、漏字较多,经有心同仁指出,修正升级后的模板附后,一并表示感谢。
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应当注意的事项
为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和举报,防范执法风险,现就有关处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示如下,请各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同志注意工作方法:
一、投
1.有具体交易行为发生,有明确赔偿请求的,属于投诉。
2.收到投诉的,务必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受理后,及时通知被投诉人,就是否同意调解和具体调解方式征求被投诉人意见,被投诉人需出具书面意见。
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同意调解的,通知投诉人,妥善采用现场调解等方法组织调解;关于调解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四十五个工作日仍未调解成功的,做出终止调解决定书 ,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4.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
二、举报
1.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为举报行为,投诉同时要求执法机关查处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视为投诉兼举报,分别处理。
2.接到举报的,受理举报人员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3.核查完成后,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填制有关执法文书,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务必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
三、告知
1.告知采用对等方式,即通过平台投诉举报的,通过平台回复,通过信函举报投诉的,通过邮政部门邮寄告知内容。
2.投诉人同意的,也可采用电话、微信告知等方式,但需表明执法人员身份、进行录音录像等,保存好相关证据。
3.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寄出之日为做出告知的日期,计算有关时限。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投诉调解不要涉及是否违法的判断,是单纯的调解行为。
2、举报行为核查内容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3、经核查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4、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原则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但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5、立案后,经调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有关轻微免罚清单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以上注意事项,请务必牢记,处理做到遵守期限、程序合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复议诉讼风险。
答复模板(修正版)
一、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回复(适用于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书面意见的回复)
“尊敬的投诉人XXX:您的投诉我局已予以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并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要求现场调解的回复(适用于被投诉人出具要求现场调解书面意见的回复)
“尊敬的投诉人XXX:您的投诉我局已予以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被投诉人,并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要求采用现场调解方式进行调解,不接受其他调解方式,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请你于X年X月X日X时到本局XX地进行现场调解,如果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本局将终止本次调解,如不接受现场调解,本局将视为双方无法就调解方式达成协议,亦将做出终止调解决定。”
逾期未参加现场调解的,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再次告知:
“尊敬的投诉人XXX:因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不接受现场调解方式的,回复如下:
“尊敬的投诉人XXX:因您与被投诉人无法就调解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调解无法进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正常调解的回复:
“尊敬的投诉人XXX:您的投诉我局已予以受理,具体调解方式和时间、地点将再确定后另行告知,请注意接听电话,如果因所留电话无法联系,我局将视为不能提供真实信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终止受理。”
“尊敬的投诉人XXX:您投诉XXX一事,经我局调解,经过四十五个工作日未能调解成功,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不予立案告知:
“尊敬的举报人XXX:您举报XXX一事,经我局核查,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
“尊敬的举报人XXX:您举报XXX一事,经我局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我局已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特此告知”
五、立案告知:
“尊敬的举报人XXX:您举报XXX一事,经我局核查,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规定,所形成的的处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我局将在做出相关处罚决定后依法予以公示,如需要该处罚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请自行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六、对终止调解不服申请复议答复模板(首部略):
“事实(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复人做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七、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答复模板(首部略):
“事实部分(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复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核查义务,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所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针对被举报人做出的,被答复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立案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均对被答复人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更不会侵犯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其权益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同时,答复人按照法定时限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保障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因此,被答复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要求,其复议申请应当驳回。”
处理投诉要点:
要点1:针对投诉的内容,不要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不要判断谁对谁错,很多同志接到投诉后,第一反应就是被投诉人是否违法,这绝对错误,一律按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即可。对是否违法的判断,是对举报行为的处置。
要点2:务必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回复,终止调解的,务必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双方。(可以合二为一)
要点3:不要设置难题试图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那就会赋予投诉人复议诉讼权利,把事情搞复杂了。
要点4:是否接受调解以及采用何种调解方式,务必要求被投诉人意见。调解时居中调解,投诉人有权提出调解方式和索赔要求,被投诉人也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现场调解,双方权利是对等的。
处理举报要点:
要点1:不予立案要填制不予立案审批表
要点2: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告知。
要点3:即使立案,还可以依法做出不予处罚决定,举报人无权干涉。

链接:1.如何应对投诉举报引起的行政复议攻略

          2.给老板们的十一条忠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