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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虎袭女游客索赔155万 园方: 愿上法庭解决

 风姿物约 2016-11-25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 董振杰 张丽) 今年7月2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32岁的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下车救女遭老虎撕咬最终死亡,赵女士受伤。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当事人家属已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园方索赔155万余元,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昨天(22日)下午,家属方还向延庆法院递交了申请,希望北京高院指定管辖此案。延庆法院正与上级法院沟通指定管辖事宜。

家属 起诉索赔155万余元获立案

据了解,赵女士以及家属要求园方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赵女士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5万余元。其中,针对赵女士母亲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针对伤者赵女士的索赔金额暂定为31万余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表明,虽然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作为经营者的动物园管理方过错明显更大,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园方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系违法经营,项目设计本身的缺陷很大,是造成原告遇袭并重伤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其母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仅着重于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缺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是造成原告被老虎重伤,并导致其母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赵女士还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起诉书中称,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过几次,起初,被告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被告突然改变了态度,不再同意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原告称,《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虽然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但原告并不认可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正在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原告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故赵女士和家属要求园方按照7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法制晚报》记者获悉,目前延庆法院已经立案。

提出指定管辖申请

昨日下午3时许,赵女士的父亲赵先生来到延庆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他带了两份《指定管辖申请书》。申请书中表明,由于延庆区政府在此案中有地方保护倾向,且此事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因此申请指定管辖权,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赵先生称,他在市工商局网站查询到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而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系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人民政府的国有独资企业,因此他担心延庆法院会受到延庆区政府的行政干预,希望由非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

大约等了一个小时,赵先生来到立案大厅窗口提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他告诉记者,法官收下申请书称之后会与原被告双方谈话,再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园方 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今天上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负责人曹先生回应称,事发后园方与死伤者家属(包括受害者的律师)进行了10次左右的沟通谈判。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责任认定方面完全不一致,双方的谈判未获成功。

如今,赵女士方面在法院提起诉讼,园方愿意上法庭解决,“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我们有自己的律师,随时都能出庭应诉。”曹先生说。

但曹先生坚持认为,政府部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查之后,已经得出结论,此事并非安全生产事故,园方没有责任。

而对于赵女士一方提出的指定管辖申请,曹先生回应,“到底在哪儿审理,必须由法院确定。无论在任何地方审理都一样,都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园内的近况,曹先生说,近期有一场全市性降雪,由于园内以山路为主,坡度较大,近几天园内工作人员忙着清扫积雪,防止游客车辆出现湿滑导致事故,所以暂时将动物园关闭,根据园内的清理进度,在明日前后开园。

进展 延庆法院正与上级法院 沟通指定管辖事宜

今天上午,记者从延庆法院了解到,11月15日下午,遭虎袭击受伤的女游客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延庆法院,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周某(下车救女身亡的赵某母亲)生命权、侵害赵某健康权为由申请立案。经审查,两案均符合立案条件,延庆法院已于当日正式受理两案。目前,两案均在依法审理当中。关于申请指定管辖一事,法院会依法依规办理,目前正在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与上级法院沟通。

观点 指定管辖申请很难得到支持

该案是否符合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范畴?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能否获得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包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

而提级管辖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王宗玉看来, 级别管辖是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管辖,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到了一定标准和条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符合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规定。

此外,原告方质疑地方保护以及延庆法院是否能对该案公平审理,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家属所列举的理由涉及区、镇政府行为,但与法院无关,凭此推测存在公正质疑,理由不充分,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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