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l、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4、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6、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7、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基本要求 9、不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做任何承诺 不贬损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 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永远不能拿被告人的利益去冒险,不论你对案件无罪有多大的把握,都不要放弃可能使被告人不被羁押的机会 不能指控同案其他当事人;不能充当证人 提倡“平和、主动、充分”的辩论风格 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10、收案环节 收费不暗箱操作,将发票交给委托人 不能搞风险代理 不能将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笔录复印给委托人 不能将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告知委托人 不能告知关键证人信息 不能告知放置关键证据的地点 不能指使或引导委托人找证人串供、制作伪证 不能指使或诱导当事人毁灭证据 不能将通过律师工作获得的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11、会见环节 不能为被告人传递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 不能让被告人用自己的通信工具与外界联系 不能用任何方式与被告人串供,不能用肢体语言、夹带纸条或用手机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不能引导做虚假陈述 不能带被告人家属及其他非律师人员会见 不能向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防止被告人借会见机会逃离监管场所 注意核对证据的范围
不能私自拆封、毁损 不能丢失、修改篡改 不能在证件原件上做任何标记以及涂画 不能给无关人员阅读,尤其是被告人家属 13、调查取证 两人以上;携带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执业证书;尽可能在办公场所 不做反侦查调查取证 不能让被告人亲属参与 不能给证人任何许诺,不能请证人吃饭 不能向司法机关提交取证不规范、明显虚假的证据 不接触同案被告人,不接触被害人 不能诱导式发问,不能给对方以压力 尽量让证人自行书写;尽量有见证人在场;最好经过公证处公证 14、不是提问越多越好 不用复式问题提问 不提带有猜测性的问题 不能对被告人搞突然袭击 不要对证人、鉴定人提律师心里没有答案的问题 15、不要与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当事人律师有过分亲密的举动 不能因被告人翻供而跟着被告人走 不能粗暴,不能讲脏话、粗话,不能攻击办案人员 不是追求旁听效果,法庭辩论的语言用不到如何的华丽和美妙,最重要的是逻辑 不能无原则的做无罪辩护 不能给被告人另定一个罪名OR可以向法庭说明被告人涉嫌的轻的罪名 不能空谈法理和判例 不能为追求尽快结束庭审而草率行事 不提模棱两可的意见 不当庭递交辩护词 王恩海,男,1976年4月生,汉族,山东沂南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2009年1至2010年12月挂职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3年3月至7月赴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支教。讲授《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法官视角下的刑法适用》、《<刑事审判参考>解读》等课程,系华东政法大学“优秀主讲教师”,获得申银万国、国浩、虹法、中金缘法、卡西欧、汇业等多项奖教金。出版专著《刑罚差异性研究》、《无被害人犯罪研究》,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并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转载多篇。刑事审判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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