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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 要及时留存证据

 神州国土 2016-11-25
遭遇家暴 要及时留存证据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不再是“家务事”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11月25日,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对家庭暴力说不”,让我们共同关注反家暴——

    □ 本报记者 李胜男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家暴不再是“家务事”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可。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间的殴打行为却因缺乏证据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结合相关案例提醒人们,遭遇家庭暴力不能一味忍让,要提高证据意识,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居期间

    男方打伤女方被判刑罚

    宁伟和秦兰都曾有过失败的婚姻,后来相识相知走到一起。两人同居期间租住在某小区,宁伟感觉秦兰有事瞒他。一天凌晨,秦兰去浴室洗澡,宁伟见秦兰的手机响了,接通电话发现竟然是个男人打来的。挂断电话,宁伟越想越生气,“大半夜的,还有男人给她打电话”,宁伟觉得这个电话印证了秦兰出轨的事实。等秦兰走出浴室,宁伟立即对秦兰拳打脚踢。打闹的声音很大,楼上楼下的邻居都听到了。当晚,秦兰被打得昏迷倒地。第二天早晨,秦兰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出警,在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对两人做了询问笔录,同时进行了伤情鉴定。事后,宁伟陪秦兰到医院接受治疗,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经鉴定,秦兰眼眶、鼻骨等多处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裕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齐备,经审理认定了宁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二审期间,宁伟家人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最终,石家庄中院对宁伟判处了缓刑。

    办案法官何亚辉说,家庭暴力行为多出现在两种情况,其中一个是同居期间。“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关系不稳定,不受法律保护,而有些人却要求对方履行忠贞义务,一旦遭遇背叛就暴力相向。”何亚辉介绍,另一种情况为婚姻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男女双方多因为拆迁、老人赡养等问题产生纠纷,从而诱发家庭暴力。

    ■法庭上“说漏嘴”

    男方的行为被认定为家暴

    省会裕华区的刘强与范静结婚十几年了,有个十来岁的孩子。刘强是个大车司机,经常不在家,回家便争吵打架。今年3月,刘强嫌范静不做家务,不懂得照顾孩子,将范静起诉到裕华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官审理案件时,范静说自己遭受了家暴,胳膊被打折过,还植入了钢板,牙齿也被打掉过。但是,范静只提交了两份警方的出警记录,其中一份还没有当事人刘强的签名。鉴于此离婚案关涉家庭暴力,办案法官向当地公安机关调查相关出警记录,但证据寥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强的家暴行为,法官按离婚案件继续审理。庭审过程中,刘强无意间说他曾将范静推倒在地,磕掉了范静的门牙。由此,法官认定了刘强的家庭暴力行为。

    经审理,法院判处两人离婚,孩子归范静抚养,刘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判决刘强支付范静2000元精神损失费。

    ■认定家庭暴力

    固定证据是关键

    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味纵容只会令施暴者变本加厉。那么,遭遇家暴的受害者该如何维护权益呢?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固定证据很关键。法官提醒人们,首先要重视每次家庭暴力事件,绝不姑息,一旦遭遇家暴立即报警,让公安民警制止暴力,同时要求民警做好接处警记录;其次,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拍下伤痕、家暴现场的照片,进行伤情鉴定,就医要留好诊疗记录,注意保留诊疗票据等等;此外,证人的证言也是证明家暴的证据,其他家庭成员、邻居等目睹家暴行为的人都可作为证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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