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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女友银行卡构成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思佳敏瑞 2016-11-26

一、简要案情

        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新闸派出所报案称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在不同时间刷卡提现,损失15000元,其称怀疑是其男朋友吴某偷了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刷卡的,民警随即赶至此小区将嫌疑人吴某抓获。经审查,吴某交待2013年4月8日、10日、12日,因其在外赌博欠了一笔赌债,遂产生从女友丁某某那里混一笔钱的想法,因吴某知道丁某有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且此前无意中看见丁某某取款时输入的密码,于是某日趁丁某熟睡之时,将丁某放在柜子里面的信用卡拿走,并分三次提取现金15000元。

二、分歧意见

分歧一:办案单位在查明案情后,围绕此案吴某罪与非罪产生了争议。

观点一:吴某与丁某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吴某从丁某那里“拿”了15000元不应构成犯罪。

观点二:吴某窃走女友丁某的银行卡,并窃走卡内现金15000元已经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虽然吴某是丁某的同居男友,但是丁某银行卡内的钱并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吴某只是无意中发现丁某的密码才可以取出现金。吴某与丁某并无共同支配这些钱的协议,丁某亦无此意愿,所以吴某并无支配这些钱的权利。吴某的行为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丁某的财物。

分歧二:定性问题

观点一:本案构成盗窃罪,因为嫌疑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得被害人信用卡,并提取了15000元现金,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观点二:本案已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因为吴某用丁某的信用卡取钱,并未经过丁某的明确授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过持卡人同意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已构成信用卡诈骗。

三、案例总结

        笔者认为该案中吴某的行为系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吴某是趁丁某睡着的时候将丁某放在柜子内的信用卡窃走,吴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四、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注意点

第一、特殊的人身关系将会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刑法理论认为,特殊的人身关系会成为犯罪阻却事由,例如儿子欺骗父亲买书却将汇款用于上网打游戏,一般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盗窃进亲属的财物的够罪数额标准也要明显高于普通犯罪。这些特殊的身份主要包括:近亲属和同居恋人。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则被提高了犯罪构成要件的门槛,拔高了够罪标准,这在实际办案中就给办案人员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设置了主观上的障碍。

第二、经济纠葛是此类案件的取证难点。

        同居恋人之间,经济收支上互相融合、甚至是银行卡共同使用是一个普遍现象。此现象不同于盗窃理论中的“共同占有”“按份占有”,而更近似于婚姻关系中的“连带占有”,无论是共同占有、还是按份占有,与连带占有相比,显然这种连带占有对于判断财产的占有权,更为复杂。

第三、财产混同将有可能直接导致案件无法认定。

        甲男乙女同居,甲男平时也将自己的钱存入乙女的银行卡,造成了银行卡内的资金占有混同,在此种情况下在理论上依旧可以认定为盗窃,但在实践中已经丧失了可以清楚将混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基础,这有可能直接导致案件无法认定。

第四、长期授权使“辅助占有”变为“占有”后,案件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

        甲男乙女同居,甲男平时常使用乙女银行卡,虽然该银行卡内的现金明确是乙女的,但是乙女对甲男的长期使用一直默认状态,久而久之,甲男对银行卡内的资金从一名辅助占有者变成了一名占有者,此时其产生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侵占而不能认定为盗窃。

第五、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类案件的影响。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最主要也是必要的、永恒的构成要件。判断同居男女友之间盗刷银行卡,必须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某男女是同居恋人关系,某女欠某男一万元,某甲索要不成,于是秘密窃取某女银行卡并猜配密码取得一万元,假如案情查证,某甲许多行为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无法认定为盗窃。

第六、“被害人翻供”是值得警惕的现象。

        由于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存在着同居这样一种深层次的关系,这有可能产生被害人“一怒之下”的“冲动”报警,也有可能产生“恻隐之心”之下的“理性”翻供。这种被害人改变“陈述”的情况对案件的认定是致命的,往往会使公安机关陷入极端被动之中,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报警笔录一定要做扎实,不给案件留下隐患。

        综上所述,此类案件非典型盗窃案件,办理此类案件在调查取证上需要具有一定的技巧,一是查证同居两人间的经济可否做有效分割,二是查证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在ATM机上使用之行为,是否存在猜配密码。有观点认为,猜配密码者定信用卡诈骗,未猜配密码者定盗窃。也有观点认为盗窃银行卡使用,一律定盗窃。本案中吴某因盗窃罪被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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