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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徐元庆杀人事件”引发的一场时隔百年的论战

 滹南行东一庄翁 2016-11-27

唐代“徐元庆杀人事件”引发的一场时隔百年的论战

很多时候,我们都忽视了一些大诗人和文人的另一重身份:官员和士子。他们中的大多数,所写的诗文更多倾向于个性化、生活化的表达,也就是只讲情怀。与其谋生手段、彰显社会等级地位的官宦生涯泾渭分明。

仅举一小例,比如高适《别董大》:千里黄云白日曛,北风吹雁雪纷纷。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高适后来的官方身份是剑南节度使(正大军区职),渤海县侯(贵族第二等)。乍一看,你是否以为他只是个落魄的读书人呢?

到了韩愈、柳宗元、白居易他们这一代,讲究以诗文表达政治和道德立场,或者关注当下百姓疾苦,例如韩愈所写的《原道》、《原毁》系列,白居易写的《卖炭翁》、《新丰折臂翁》系列。

不为人知的是,这几位都是在御史台和礼部任过职的,是唐代纪检监察系统的骨干精英,职责是发现朝政运行中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因此他们对朝纲法纪十分精通。

突然有一天,年轻的礼部司局级干部柳宗元正在翻卷宗,武则天时期有一起命案引起了他的兴趣:

武则天时期,陕西境内发生了一桩官员被谋杀案,被害者是御史大夫赵师韫,他在出差住驿站的时候被人杀害。

这一新闻迅速引起京师官员和百姓高度关注,舆论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破案、查明真相,还死去的官员一个公道。

办案人员很快确定了凶手,是该驿站服务人员徐元庆,徐在第一时间把自己捆起来投案自首。是什么原因让他敢谋杀朝廷命官?经过审讯,真相大白。

原来,赵师韫曾经在徐元庆的家乡渭南县当过县尉,在一次断案过程中判了徐元庆的父亲死刑立即执行。不久,赵师韫就升任监察御史。

之后,徐元庆决定为父报仇,潜伏在一所驿站当服务员,平时本本分分,却一刻也不忘杀父之仇。古代的驿站是朝廷招待所,各路官员路途都要在此休息。

终于机会来了,赵师韫因公外出恰好住在徐元庆的驿站,徐元庆没有犹豫,手起刀落父仇得报。这一段隐情披露之后,朝野舆论大哗。

其实,这与今天的社会新闻如出一辙,但却成为朝野官员和京城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舆论迅速出现了大反转,古代以孝治天下,常言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渐渐地,认为徐元庆是义士、应当无罪释放的观点逐渐占了上风。

作为旁观者,总是偏向情绪化、道德化的,至于法律怎么执行,才不是我们要关心的事。

但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历朝历代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怎样处理这一案件,审理此案的有关部门犯了难。怎样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取得平衡呢?

这时,一位大诗人站了出来,他真实的身份是武则天朝的右拾遗。左右拾遗本是朝廷放在门口供天下人提意见的两个箱子,据说是武则天时期为了鼓励告密发明的新鲜事物。

后来,看管箱子的人就称为拾遗,并演化成言官,职责也类似于监察御史,专门给朝廷提意见。

这位右拾遗姓陈,就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作者陈子昂。

陈子昂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杀人是要偿命的,但是替父报仇却是要大力表彰的。他在《复仇议》一文中表达了这一观点:

“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

意思就是,朝廷法度不可废,但是死后可以得到美名。再则,赦免徐元庆,怎么成全他对父亲的一片赤诚。是不是很聪明?其实未必见得。这种两边意见都照顾的办法,其实并不难想出来。但是有人既然提出这个高见,有关部门就坡下驴,果断采纳了。

陈子昂觉得自己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请,有必要成为以后判断类似案件的典范,提出“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是不是有点现代西方国家判例法的意味呢?

100年后,礼部官员柳宗元翻卷宗发现了这个案件,认为这个判决结果简直形同儿戏,有精神分裂之嫌。柳宗元此时正是意气风发,33岁就成为唐顺宗一朝改革派的得力干将。

他此时的职务是礼部员外郎,礼部掌管朝廷各种礼仪章程,比如祭天地怎么弄,登基大典怎么搞。还兼具教育部、外交部的职能,掌管科举考试和对外交往。

于是,他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写了一篇《驳复仇议》,表达了对这一判例的不同意见:

“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意思就是:徐元庆的父亲是否真地犯了罪,如果犯了罪,徐元庆就不应该报仇,报仇就是死罪;如果并没犯罪被冤死,徐元庆就应该报仇,就应该赦免其死罪。

总之,不能奖励和惩罚施于同一个人,这样容易让人搞不清方向。

因此,柳宗元同样建议推翻陈子昂的论断,把自己的意见当做法令颁发下去:“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柳宗元隔着百年与陈子昂喊话,就好比我们今天隔着百年跟鲁迅先生辩论。是不是有种魔幻的感觉?

首先,推翻前人的论断是有勇气的,特别是已经作古的有名气的人。容易招来作秀出名的指责。此时,柳宗元意气风发、血气方刚,觉得有必要重新修订礼法,树立朝廷威严和统治秩序。

其次,议论和否定前人总是容易的。因为过了很多年,法律建设应该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现代人的价值观已经和过去不一样了。

第三,其实柳宗元的论断并没有什么问题,他提出了看待这个问题的新思路,那就是要追根溯源,看看源头是怎么样,不能一味鼓励或者否定复仇。这个案件在审理恰恰没有说清楚,反而是淹没在舆论里面了。

从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陈子昂和柳宗元的论断都有点问题:陈子昂主张既要尊重朝廷法度,也要照顾道德上复仇的合理正当,属于比较灵活的做法,内核是法律第一,但在礼法上可以做出补偿。

而柳宗元主张必须弄清复仇的出发点本身是否正义,如果不正义必须处罚,如果正义则能免于处罚。

又过了一千多年,随着法律制度的进步和西方法律理念的传入,现代社会对这种案件的处理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要是看当时的情形。如果发生在当代,徐元庆一定会判为故意杀人罪,杀人动机和自首情节可以减刑,但是不会影响基本的判断。

不得不说,陈子昂的判断更接近现代的理念,他把法律和仁义道德分得比较清楚,其实是主张法律为先;而柳宗元的立场则是仁义道德为先,法律次之。

历史一般总会重演。就在几年前,南方某城市洗浴娱乐城的女服务员因反抗骚扰刺死当地一名官员,同样也掀起了舆论场的轩然大波,舆论对司法形成了巨大压力,认为不仅应当免罪,还要尊为“烈女”、“侠女”。

最终,女服务员被判故意伤害罪,因属正当防卫且有自首情节和心理障碍免于处罚。此案和一千多年前的徐元庆案非常相似,但结果有所不同。

在当时,如果不是陈子昂提出的意见,徐元庆很有可能被判无罪。因为,这是符合当时的仁义道德的。站在当时吃瓜群众情感的角度,陈子昂的出现就是徐元庆的悲剧。

其实,我们低估了陈子昂在法治方面的贡献,他提出的“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不就是今天英美执行的判例法吗?

这就是陈子昂的悲哀,虽然他尊崇法治,但事实上却和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左。在武则天朝那个人人自危的时代,官员百姓都见惯了生死,大概以为死后得到荣誉也许并不是最坏的结局。

和今天一样,当时的人们很快就淡忘了徐元庆杀人案件,陈子昂却没有经受住武则天时代的腥风血雨,38岁的时候(公元702年)就遭权臣武三思诬陷死在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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