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由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地下工程排水;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其他规定。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了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地下工程防水标准;增加新的防水材料和防水施工技术;与国内外相关规范协调与接轨;重视结构耐久性和环境保护;淘汰落后的防水材料,对不适应国家发展要求的条文进行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地址:河南洛阳,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邮政编码:47102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参编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科研所
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冀文政 朱忠厚 张玉玲 朱祖熹 姚源道 李承刚 李治国 蔡庆华 雷志梁 张道真 曲 慧 郭德友 卓 越 哈成德 沈秀芳 潘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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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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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山岭及水底隧道、地下铁道、公路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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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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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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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地下工程的防水,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检测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质量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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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胶凝材料 cementitious material,or binder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磨细矿渣、硅粉等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0.2 水胶比 water to binder ratio
混凝土配制时的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之比。
2.0.3 可操作时间 operational time
单组分材料从容器打开或多组分材料从混合起,至不适宜施工的时间。
2.0.4 涂膜抗渗性 impermeability of film coating
涂料固化后的膜体抵抗地下水渗透的能力。
2.0.5 涂膜耐水性 water resistance of film coating
涂料固化后的膜体在水长期浸泡下保持各种性能指标的能力。
2.0.6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polymer cement water proof coating
以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添加剂制成的双组分防水涂料。
2.0.7 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 self-adhesive wateroofing membrane with macromolecular carrier
以合成高分子片材为底膜,单面覆有高分子自粘胶膜层,用于预铺反粘法施工的防水卷材。
2.0.8 预铺反粘法 pre-applied full bonding installation
将覆有高分子自粘胶膜层的防水卷材空铺在基面上,然后浇筑结构混凝土,使混凝土浆料与卷材胶膜层紧密结合的施工方法。
2.0.9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self—adbering polymer modified bituinous worteroof sheet
以高聚物改性沥青为主体材料,整体具有自粘性的防水卷材。
2.0.10 暗钉圈 concealed nail washer
设置于基层表面,并由与塑料防水板相热焊的材料组成,用于固定塑料防水板的垫圈。
2.0.11 无钉铺设 non—nails layouts
将塑料防水板通过热焊固定于暗钉圈或悬挂在基层上的一种铺设方法。
2.0.12 背衬材料 backing material
用于控制密封材料的嵌缝深度,防止密封材料和接缝底部粘结而设置的可变形材料。
2.0.13 预注浆 pre—grouting
工程开挖前使浆液预先充填围岩裂隙,以达到堵塞水流、加固围岩的目的所进行的注浆。
2.0.14 衬砌前围岩注浆 surrounding ground grouting before 1ining
工程开挖后,在衬砌前对毛洞的围岩加固和止水所进行的注浆。
2.0.15 回填注浆 back—fill grouting
在工程衬砌完成后,为充填衬砌和围岩间空隙所进行的注浆。
2.0.16 衬砌后围岩注浆 surrounding ground grouting after lining
在回填注浆后需要增强衬砌的防水能力时,对围岩进行的注浆。
2.0.17 凝胶时间 gel time
浆液自配制或混合时起至不流动时的时间。
2.0.18 复合管片 composite segment
钢板与混凝土复合制成的管片。
2.0.19 密封垫 gasket
由工厂加工预制,在现场粘贴于管片密封垫沟槽内,用于管片接缝防水的密封材料。
2.0.20 螺孔密封圈 bo1t hole sealing washer
为防止管片螺栓孔渗漏水而设置的密封垫圈。
3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并应做到定级准确、方案可靠、施工简便、耐久适用、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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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应根据工程规划、结构设计、材料选择、结构耐久性和施工工艺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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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确定。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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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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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地下工程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盒)、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
3.1.6 地下工程的排水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风井等,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排水沟应采取防冻措施。
3.1.7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搜集下列资料:
1 最高地下水位的高程、出现的年代,近几年的实际水位高程和随季节变化情况;
2 地下水类型、补给来源、水质、流量、流向、压力;
3 工程地质构造,包括岩层走向、倾角、节理及裂隙,含水地层的特性、分布情况和渗透系数,溶洞及陷穴,填土区、湿陷性土和膨胀土层等情况;
4 历年气温变化情况、降水量、地层冻结深度;
5 区域地形、地貌、天然水流、水库、废弃坑井以及地表水、洪水和给水排水系统资料;
6 工程所在区域的地震烈度、地热,含瓦斯等有害物质的资料;
7 施工技术水平和材料来源。
3.1.8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2 防水等级
3.2 防水等级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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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防水设防要求
3.3 防水设防要求
3.3.1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水文地质、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确定。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
2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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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
3.3.3 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的地下工程,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少于300次。
3.3.4 结构刚度较差或受振动作用的工程,宜采用延伸率较大的卷材、涂料等柔性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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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
4.1 防水混凝土
4.1 防水混凝土
Ⅰ一般规定
4.1.1 防水混凝土可通过调整配合比,或掺加外加剂、掺合料等措施配制而成,其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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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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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并应根据地下工程所处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满足抗压、抗冻和抗侵蚀性等耐久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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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设 计
4.1.4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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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80℃;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上的耐侵蚀要求应根据介质的性质按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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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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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3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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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材 料
4.1.8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经试验确定;
2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3 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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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防水混凝土选用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的品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的有关规定,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Ⅱ级,烧失量不应大于5%,用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当水胶比小于0.45时,粉煤灰用量可适当提高;
2 硅粉的品质应符合表4.1.9的要求,用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3 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品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规定;
4 使用复合掺合料时,其品种和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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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坚固耐久、粒形良好的洁净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泵送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输送管径的1/4;吸水率不应大于1.5%;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石子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的有关规定;
2 砂宜选用坚硬、抗风化性强、洁净的中粗砂,不宜使用海砂;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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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4.1.12 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密实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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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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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Na20当量)不得大于3kg/m3 ;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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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施 工
4.1.15 防水混凝土施工前应做好降排水工作,不得在有积水的环境中浇筑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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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凝材料用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强度等级等选用,其总用量不宜小于320kg/m3 ;当强度要求较高或地下水有腐蚀性时,胶凝材料用量可通过试验调整。
2 在满足混凝土抗渗等级、强度等级和耐久性条件下,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60kg/m3 。
3 砂率宜为35%~40%,泵送时可增至45%。
4 灰砂比宜为1:1.5~1:2.5。
5 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6 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16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值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7 掺加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3%~5%。
8 预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宜为6~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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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防水混凝土配料应按配合比准确称量,其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7的规定。
4.1.18 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
4.1.19 防水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不得大于500mm。
4.1.20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模板应拼缝严密、支撑牢固。
4.1.21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宜小于2min。掺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
4.1.22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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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防水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振捣,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
4.1.24 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墙接缝线以下150~300mm处。墙体有顶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应小于300mm。
2 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4.1.25 施工缝防水构造形式宜按图4.1.25—1、4. 1.25—2、4.1.25—3、4.1.25—4选用,当采用两种以上构造措施时可进行有效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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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桨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3 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应与接缝表面密贴;
4 选用的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应具有缓胀性能,7d的净膨胀率不宜大于最终膨胀率的60%,最终膨胀率宜大于220%;
5 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或预埋式注浆管时,应定位准确、固定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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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许可的情况下,掺粉煤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宜为60d或90d。
2 宜选用水化热低和凝结时间长的水泥。
3 宜掺入减水剂、缓凝剂等外加剂和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等掺合料。
4 炎热季节施工时,应采取降低原材料温度、减少混凝土运输时吸收外界热量等降温措施,入模温度不应大于30℃。
5 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宜进行水冷散热。
6 应采取保温保湿养护。混凝土中心温度与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5℃,表面温度与大气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0℃,温降梯度不得大于3℃/d,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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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 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方形止水环。拆模后应将留下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图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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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 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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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 防水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
2 混凝土养护应采用综合蓄热法、蓄热法、暖棚法、掺化学外加剂等方法,不得采用电热法或蒸气直接加热法;
3 应采取保湿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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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Ⅰ 一般规定
4.2.1 防水砂浆应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宜采用多层抹压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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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水泥砂浆防水层可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应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4.2.3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在基础垫层、初期支护、围护结构及内衬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Ⅱ 设 计
4.2.4 水泥砂浆的品种和配合比设计应根据防水工程要求确定。
4.2.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单层施工宜为6~8mm,双层施工宜为10~12mm;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宜为18~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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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用的砂浆强度均不应低于设计值的80%。
Ⅲ 材 料
4.2.7 用于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
2 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应大于1%;
3 拌制水泥砂浆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4 聚合物乳液的外观:应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聚合物乳液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水涂料用聚合物乳液》JC/T 1017的有关规定;
5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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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防水砂浆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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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施 工
4.2.9 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清洁,并应充分湿润、无明水。
4.2.10 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防水砂浆堵塞并抹平。
4.2.11 施工前应将预埋件、穿墙管预留凹槽内嵌填密封材料后,再施工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2 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和施工方法应符合所掺材料的规定,其中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用水量应包括乳液中的含水量。
4.2.13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分层铺抹或喷射,铺抹时应压实、抹平,最后一层表面应提浆压光。
4.2.14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拌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施工中不得任意加水。
4.2.15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粘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设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离阴阳角处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4.2.16 水泥砂浆防水层不得在雨天、五级及以上大风中施工。冬期施工时,气温不应低于5℃。夏季不宜在30℃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4.2.17 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或直接受雨水冲刷,硬化后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潮湿环境中,可在自然条件下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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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卷材防水层
4.4 涂料防水层
4.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
4.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
Ⅰ 一般规定
4.5.1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宜用于经常受水压、侵蚀性介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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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宜铺设在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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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宜在初期支护结构趋于基本稳定后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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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设 计
4.5.4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应由塑料防水板与缓冲层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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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可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防水要求,采用全封闭、半封闭或局部封闭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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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应牢固地固定在基面上,固定点的间距应根据基面平整情况确定,拱部宜为0.5~0.8m、边墙宜为1.0~1.5m、底部宜为1.5~2.0m。局部凹凸较大时,应在凹处加密固定点。
Ⅲ 材 料
4.5.7 塑料防水板可选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乙烯—沥青共混聚合物、聚氯乙烯、高密度聚乙烯类或其他性能相近的材料。
4.5.8 塑料防水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幅宽宜为2~4m;
2 厚度不得小于1.2mm;
3 应具有良好的耐刺穿性、耐久性、耐水性、耐腐蚀性、耐菌性;
4 塑料防水板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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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缓冲层宜采用无纺布或聚乙烯泡沫塑料,缓冲层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5.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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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施 工
4.5.11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的基面应平整、无尖锐突出物;基面平整度D/L不应大于1/6。
注:D为初期支护基面相邻两凸面间凹进去的深度,L为初期支护基面相邻两凸面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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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 铺设塑料防水板前应先铺缓冲层,缓冲层应采用暗钉圈固定在基面上(图4.5.12)。钉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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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塑料防水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塑料防水板时,宜由拱顶向两侧展铺,并应边铺边用压焊机将塑料板与暗钉圈焊接牢靠,不得有漏焊、假焊和焊穿现象。两幅塑料防水板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搭接缝应为热熔双焊缝,每条焊缝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0mm;
2 环向铺设时,应先拱后墙,下部防水板应压住上部防水板;
3 塑料防水板铺设时宜设置分区预埋注浆系统;
4 分段设置塑料防水板防水层时,两端应采取封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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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 接缝焊接时,塑料板的搭接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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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 塑料防水板铺设时应少留或不留接头,当留设接头时,应对接头进行保护。再次焊接时应将接头处的塑料防水板擦拭干净。
4.5.16 铺设塑料防水板时,不应绷得太紧,宜根据基面的乎整度留有充分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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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 防水板的铺设应超前混凝土施工,超前距离宜为5~20m,并应设临时挡板防止机械损伤和电火花灼伤防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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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 二次衬砌混凝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绑扎、焊接钢筋时应采取防刺穿、灼伤防水板的措施;
2 混凝土出料口和振捣棒不得直接接触塑料防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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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铺设完毕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应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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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金属防水层
4.6 金属防水层
4.6.1 金属防水层可用于长期浸水、水压较大的水工及过水隧道,所用的金属板和焊条的规格及材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6.2 金属板的拼接应采用焊接,拼接焊缝应严密。竖向金属板的垂直接缝,应相互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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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主体结构内侧设置金属防水层时,金属板应与结构内的钢筋焊牢,也可在金属防水层上焊接一定数量的锚固件(图4.6.3)。
4.6.4 主体结构外侧设置金属防水层时,金属板应焊在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上。金属板经焊缝检查合格后,应将其与结构间的空隙用水泥砂浆灌实(图4.6.4)。
4.6.5 金属板防水层应用临时支撑加固。金属板防水层底板上应预留浇捣孔,并应保证混凝土浇筑密实,待底板混凝土浇筑完后应补焊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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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金属板防水层如先焊成箱体,再整体吊装就位时,应在其内部加设临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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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金属板防水层应采取防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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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4.7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Ⅰ一般规定
4.7.1 膨润土防水材料包括膨润土防水毯和膨润土防水板及其配套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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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应用于pH值为4~10的地下环境,含盐量较高的地下环境应采用经过改性处理的膨润土,并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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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应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防水层两侧应具有一定的夹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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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设 计
4.7.4 铺设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的基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15,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7.5。4.7.5 阴、阳角部位应做成直径不小于30mm的圆弧或30×30mm的坡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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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变形缝、后浇带等接缝部位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m的加强层,加强层应设置在防水层与结构外表面之间。
4.7.7 穿墙管件部位宜采用膨润土橡胶止水条、膨润土密封膏或膨润土粉进行加强处理。
Ⅲ 材 料
4.7.8 膨润土防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润土防水材料中的膨润土颗粒应采用钠基膨润土,不应采用钙基膨润土;
2 膨润土防水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不透水性、耐久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
3 膨润土防水毯非织布外表面宜附加一层高密度聚乙烯膜;
4 膨润土防水毯的织布层和非织布层之间应连结紧密;牢固,膨润土颗粒应分布均匀;
5 膨润土防水板的膨润土颗粒应分布均匀、粘贴牢固,基材应采用厚度为0.6~1.0mm的高密度聚乙烯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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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膨润土防水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7.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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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施 工
4.7.10 基层应坚实、清洁,不得有明水和积水。平整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
4.7.11 膨润土防水材料应采用水泥钉和垫片固定。立面和斜面上的固定间距宜为400~500mm,平面上应在搭接缝处固定。
4.7.12 膨润土防水毯的织布面应与结构外表面或底板垫层混凝土密贴;膨润土防水板的膨润土面应与结构外表面或底板垫层密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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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 膨润土防水材料应采用搭接法连接,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搭接部位的固定位置距搭接边缘的距离宜为25~30mm,搭接处应涂膨润土密封膏。平面搭接缝可干撒膨润土颗粒,用量宜为0.3~0.5kg/m。
4.7.14 立面和斜面铺设膨润土防水材料时,应上层压着下层,卷材与基层、卷材与卷材之间应密贴,并应平整无褶皱。
4.7.15 膨润土防水材料分段铺设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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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 甩槎与下幅防水材料连接时,应将收口压板、临时保护膜等去掉,并应将搭接部位清理干净,涂抹膨润土密封膏,然后搭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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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 膨润土防水材料的永久收口部位应用收口压条和水泥钉固定,并应用膨润土密封膏覆盖。
4.7.18 膨润土防水材料与其他防水材料过渡时,过渡搭接宽度应大于400mm,搭接范围内应涂抹膨润土密封膏或铺撒膨润土粉。
4.7.19 破损部位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材料进行修补,补丁边缘与破损部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膨润土防水板表面膨润土颗粒损失严重。
4.8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防水
4.8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防水
I 一般规定
4.8.1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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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种植土与周边自然土体不相连,且高于周边地坪时,应按种植屋面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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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顶板应为现浇防水混凝土,结构找坡,坡度宜为1%~2%;
2 种植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3 种植顶板的结构荷载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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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地下室顶板面积较大时,应设计蓄水装置;寒冷地区的设计,冬秋季时宜将种植土中的积水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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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设 计
4.8.5 种植顶板防水设计应包括主体结构防水、管线、花池、排水沟、通风井和亭、台、架、柱等构配件的防排水、泛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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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地下室顶板为车道或硬铺地面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绝热(保温)层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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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少雨地区的地下工程顶板种植土宜与大于1/2周边的自然土体相连,若低于周边土体时,宜设置蓄排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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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种植土中的积水宜通过盲沟排至周边土体或建筑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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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排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
2 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3 排(蓄)水层应根据渗水性、储水量、稳定性、抗生物性和碳酸盐含量等因素进行设计;排(蓄)水层应设置在保护层上面,并应结合排水沟分区设置。
4 排(蓄)水层上应设置过滤层,过滤层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 种植土层与植被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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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防水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绝热(保温)层应选用密度小、压缩强度大、吸水率低的绝热材料,不得选用散状绝热材料;
2 耐根穿刺层防水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或具有相关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3 排(蓄)水层应选用抗压强度大且耐久性好的塑料排水板、网状交织排永板或轻质陶粒等轻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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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绿化改造
4.8.11 已建地下工程顶板的绿化改造应经结构验算,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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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 种植顶板应根据原有结构体系合理布置绿化。
4.8.13 原有建筑不能满足绿化防水要求时,应进行防水改造。加设的绿化工程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及其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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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细部构造
4.8.14 防水层下不得埋设水平管线。垂直穿越的管线应预埋套管,套管超过种植土的高度应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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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 变形缝应作为种植分区边界,不得跨缝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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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 种植顶板的泛水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泛水处防水层高出种植土应大于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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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 泛水部位、水落口及穿顶板管道四周宜设置200~300mm宽的卵石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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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
5.1 变 形 缝
5.2 后 浇 带
5.3 穿墙管(盒)
5.4 埋设件
5.4 埋设件
5.4.1 结构上的埋设件应采用预埋或预留孔(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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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埋没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措施(图5.4.2)。
5.4.3 预留孔(槽)内的防水层,宜与孔(槽)外的结构防水层保持连续。
5.5 预留通道接头
5.5 预留通道接头
5.5.1 预留通道接头处的最大沉降差值不得大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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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预留通道接头应采取变形缝防水构造形式(图5.5.2—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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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预留通道接头的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埋式止水带、遇水膨胀橡胶条(胶)、预埋注浆管、密封材料、可卸式止永带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2 预留通道先施工部位的混凝土、中埋式止水带和防水相关的预埋件等应及时保护,并应确保端部表面混凝土和中埋式止水带清洁,埋设件不得锈蚀;
3 采用图5.5.2—1的防水构造时,在接头混凝土施工前应将先浇混凝土端部表面凿毛,露出钢筋或预埋的钢筋接驳器钢板,与待浇混凝土部位的钢筋焊接或连接好后再行浇筑;
4 当先挠混凝土中未预埋可卸式止水带的预埋螺栓时,可选用金属或尼龙的膨胀螺栓固定可卸式止水带。采用金属膨胀螺栓时,可选用不锈钢材料或用金属涂膜、环氧涂料等涂层进行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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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桩 头
5.6 桩 头
5.6.1 桩头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头所用防水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湿固化性;
2 桩头防水材料应与垫层防水层连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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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桩头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将桩顶剔凿至混凝土密实处,并应清洗干净;
2 破桩后如发现渗漏水,应及时采取堵漏措施;
3 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时,应连续、均匀,不得少涂或漏涂,并应及时进行养护;
4 采用其他防水材料时,基面应符合施工要求;
5 应对遇水膨胀止水条(胶)进行保护。
5.6.3 桩头防水构造形式应符合图5.6.3—1和5.6.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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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孔 口
5.7 孔 口
5.7.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地面水倒灌的措施。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的高度宜为500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度宜为150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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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窗井的底板和墙应做防水处理,并宜与主体结构断开(图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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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窗井应与主题结构连成整体,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并应在窗井内设置集水井(图5.7.3)。
5.7.4 无论地下水位高低,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
5.7.5 窗井内的底板,应低于窗下缘300mm。窗井墙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0mm。窗井外地面应做散水,散水与墙面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5.7.6 通风口应与窗井同样处理,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
5.8 坑、 池
5.8 坑、 池
5.8.1 坑、池、储水库宜采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部应设防水层。受振动作用时应设柔性防水层。
5.8.2 底板以下的坑、池,其局部底板应相应降低,并应使防水层保持连续(图5.8.2)。
6地下工程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制定地下工程防水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合理的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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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地下工程,应采用自流排水法。无自流排水条件且防水要求较高的地下工程,可采用渗排水、盲沟排水、盲管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或机械抽水等排水方法。但应防止由于排水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地面建筑物及农田水利设施。
通向江、河、湖、海的排水口高程,低于洪(潮)水位时,应采取防倒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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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隧道、坑道工程应采用贴壁式衬砌,对防水防潮要求较高的工程应采用复合式衬砌,也可采用离壁式衬砌或衬套。
6.2 设 计
6.3 材 料
6.3 材 料
6.3.1 环、纵向盲沟(管)宜采用塑料丝盲沟,其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软式透水管》JC 93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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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中心盲沟(管)宜采用预制无砂混凝土管,强度不应小于3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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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塑料排水板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 257和本规范第4.5节的有关规定。
6.4 施 工
6.4 施 工
6.4.1 纵向盲沟铺设前,应将基坑底铲平,并应按设计要求铺设碎砖(石)混凝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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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集水管应放置在过滤层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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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盲管应采用塑料(无纺布)带、水泥钉等固定在基层上,固定点拱部间距宜为300~500mm,边墙宜为1000~1200mm,在不平处应增加固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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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环向盲管宜整条铺设,需要有接头时,宜采用与盲管相配套的标准接头及标准三通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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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铺设于贴壁式衬砌、复合式衬砌隧道或坑道中的盲沟(管),在浇灌混凝土前,应采用无纺布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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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无砂混凝土管连接时,可采用套接或插接,连接应牢固,不得扭曲变形和错位。
6.4.7 隧道或坑道内的排水明沟及离壁式衬砌夹层内的排水沟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沟表面应平整、光滑。
6.4.8 不同沟、槽、管应连接牢固,必要时可外加无纺布包裹。
7注浆防水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注浆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大的地段、断层破碎带和软弱地层,应采用预注浆;
2 开挖后有大股涌水或大面积渗漏水时,应采用衬砌前围岩注浆;
3 衬砌后渗漏水严重的地段或充填壁后的空隙地段,应进行回填注浆;
4 衬砌后或回填注浆后仍有渗漏水时,宜采用衬砌内注浆或衬砌后围岩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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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注浆施工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纵横剖面图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如围岩孔隙率、渗透系数、节理裂隙发育情况、涌水量、水压和软土地层颗粒级配、土壤标准贯入试验值及其物理力学指标等;
2 工程开挖中工作面的岩性、岩层产状、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及超、欠挖值等;
3 工程衬砌类型、防水等级等;
4 工程渗漏水的地点、位置、渗漏形式、水量大小、水质。水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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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注浆实施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注浆前先施作的止浆墙(垫),注浆时应达到设计强度;
2 回填注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 衬砌后围岩注浆应在回填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70%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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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在岩溶发育地区,注浆防水应从探测、方案、机具、工艺等方面做出专项设计。
7.2 设 计
7.2 设 计
7.2.1 预注浆钻孔的注浆孔数、布孔方式及钻孔角度等注浆参数的设计,应根据岩层裂隙状态、地下水情况、设备能力、浆液有效扩散半径、钻孔偏斜率和对注浆效果的要求等确定。
7.2. 2 预注浆的段长,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钻孔设备及工期要求确定,宜为10~50m,但掘进时应保留止水岩垫(墙)的厚度。注浆孔底距开挖轮廓的边缘,宜为毛洞高度(直径)的0.5~1倍,特殊工程可按计算和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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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衬砌前围岩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深度宜为3~5m;
2 应在软弱地层或水量较大处布孔;
3 大面积渗漏时,布孔宜密,钻孔宜浅;
4 裂隙渗漏时,布孔宜疏,钻孔宜深;
5 大股涌水时,布孔应在水流上游,且自涌水点四周由远到近布设。
7.2.4 回填注浆孔的孔径,不宜小于40mm;间距宜为5~10m,并应按梅花形排列。
7.2.5 衬砌后围岩注浆钻孔深入围岩不应大于lm,孔径不宜小于40mm,孔距可根据渗漏水情况确定。
7.2.6 岩石地层预注浆或衬砌后围岩注浆的压力,应大于静水压力0.5~1.5N/Pa,回填注浆及衬砌内注浆的压力应小于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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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衬砌内注浆钻孔应根据衬砌渗漏水情况布置,孔深宜为衬砌厚度的1/3~2/3,注浆压力宜为0.5~0.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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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材 料
7.3 材 料
7.3.1 注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来源广,价格适宜;
2 具有良好的可灌性;
3 凝胶时间可根据需要调节;
4 固化时收缩小,与围岩、混凝土、砂土等有一定的粘结力;
5 固结体具有微膨胀性,强度应满足开挖或堵水要求;
6 稳定性好,耐久性强;
7 具有耐侵蚀性;
8 无毒、低毒、低污染;
9 注浆工艺简单,操作方便、安全。
7.3.2 注浆材料的选用,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注浆目的、注浆工艺、设备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注浆和衬砌前围岩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液或水泥—水玻璃浆液,必要时可采用化学浆液;
2 衬砌后围岩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液、超细水泥浆液或自流平水泥浆液等;
3 回填注浆宜选用水泥浆液、水泥砂浆或掺有膨润土的水泥浆液;
4 衬砌内注浆宜选用超细水泥浆液、自流平水泥浆液或化学浆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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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水泥类浆液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他浆液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浆液的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后确定。
7.4 施 工
7.4 施 工
7.4.1 注浆孔数量、布置间距、钻孔深度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孔深小于10m时,孔位最大允许偏差应为100mm,钻孔偏斜率最大允许偏差应为1%;
2 注浆孔深大于10m时,孔位最大允许偏差应为50mm,钻孔偏斜率最大允许偏差应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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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岩石地层或衬砌内注浆前,应将钻孔冲洗干净。
7.4.3 注浆前,应进行测定注浆孔吸水率和地层吸浆速度等参数的压水试验。
7.4.4 回填注浆时,对岩石破碎、渗漏水量较大的地段,宜在衬砌与围岩间采用定量、重复注浆法分段设置隔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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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回填注浆、衬砌后围岩注浆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工程轴线由低到高,由下往上,从少水处到多水处;
2 在多水地段,应先两头,后中间;
3 对竖井应由上往下分段注浆,在本段内应从下往上注浆。
7.4.6 注浆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当发生围岩或衬砌变形、堵塞排水系统、窜浆、危及地面建筑物等异常情况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降低注浆压力或采用间歇注浆,直到停止注浆;
2 改变注浆材料或缩短浆液凝胶时间;
3 调整注浆实施方案。
7.4.7 单孔注浆结束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注浆各孔段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应稳定10min,且进浆速度应为开始进浆速度的1/4或注浆量达到设计注浆量的80%;
2 衬砌后回填注浆及围岩注浆应达到设计终压;
3 其他各类注浆,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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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预注浆和衬砌后围岩注浆结束前,应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采取钻孔取芯法对注浆效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压(抽)水试验。当检查孔的吸水量大于1.0L/min·m时,应进行补充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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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注浆结束后,应将注浆孔及检查孔封填密实。
8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
8.1 盾构法隧道
8.2 沉 井
8.2 沉 井
8.2.1 沉井主体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分段制作时,施工缝的防水措施应根据其防水等级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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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沉井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1.25条的规定。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井壁时,螺栓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1.28条的规定。
8.2.3 沉井的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底板底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且沉井内部结构完成并满足抗浮要求后,方可停止;
2 封底前井壁与底板连接部位应凿毛或涂刷界面处理剂,并应清洗干净;
3 待垫层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浇筑混凝土底板,应一次浇筑,并应分格连续对称进行;
4 降水用的集水井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8.2.4 沉井水下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封底宜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其坍落度宜为200±20mm;
2 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5m;
3 封底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并应检查封底质量,对渗漏水部位应进行堵漏处理;
4 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5条的规定。
8.2.5 当沉井与位于不透水层内的地下工程连接时,应先封住井壁外侧含水层的渗水通道。
8.3 地下连续墙
8.3 地下连续墙
8.3.1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划分单元槽段,宜减少槽段数量。墙体幅间接缝应避开拐角部位。
8.3.2 地下连续墙用作主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地下连续墙不应直接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墙体。单墙用于地下工程墙体时,应使用高分子聚合物泥浆护壁材料。
2 墙的厚度宜大于600mm。
3 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护壁泥浆及配合比,遇有地下水含盐或受化学污染时,泥浆配合比应进行调整。
4 单元槽段整修后墙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50mm。
5 浇筑混凝土前应清槽、置换泥浆和清除沉渣,沉渣厚度不应大于100mm,并应将接缝面的泥皮、杂物清理干净。
6 钢筋笼浸泡泥浆时间不应超过10h,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7 幅间接缝应采用工字钢或十字钢板接头,锁口管应能承受混凝土浇筑时的侧压力,浇筑混凝土时不得发生位移和混凝土绕管。
8 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400kg/m3,水胶比应小于0.55,坍落度不得小于180mm,石子粒径不宜大于导管直径的1/8。浇筑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1.5~3m,在槽段端部的浇筑导管与端部的距离宜为1~1.5m,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冬期施工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墙顶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50%时,不得受冻。
9 支撑的预埋件应设置止水片或遇水膨胀止水条(胶),支撑部位及墙体的裂缝、孔洞等缺陷应采用防水砂浆及时修补;墙体幅间接缝如有渗漏,应采用注浆、嵌填弹性密封材料等进行防水处理,并应采取引排措施。
10 底板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降水,并应将降水井封堵密实。
11 墙体与工程顶板、底板、中楼板的连接处均应凿毛,并应清洗干净,同时应设置1~2道遇水膨胀止水条(胶),接驳器处宜喷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或涂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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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的复合式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作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应根据基坑基础形式、支撑方式内衬构造特点选择防水层;
3 墙体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第3~10款的规定,并应按设计规定对墙面、墙缝渗漏水进行处理,并应在基面找平满足设计要求后施工防水层及浇筑内衬混凝土;
4 内衬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变形缝和诱导缝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并应与地下连续墙墙缝互相错开。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和5.1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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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并与内衬墙构成叠合结构时,其抗渗等级要求可比本规范第4.1.4条规定的抗渗等级降低一级;地下连续墙与内衬墙构成分离式结构时,可不要求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抗渗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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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逆筑结构
8.4 逆筑结构
8.4.1 直接采用地下连续墙作围护的逆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8.3.1和8.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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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采用地下连续墙和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逆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地下连续墙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第3~8、10款的规定。
3 顶板、楼板及下部500mm的墙体应同时浇筑,墙体的下部应做成斜坡形;斜坡形下部应预留300~500mm空间,并应待下部先浇混凝土施工14d后再行浇筑;浇筑前所有缝面应凿毛、清理干净,并应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和预埋注浆管。上部施工缝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时,应使用胶粘剂和射钉(或水泥钉)固定
牢靠。浇筑混凝土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图8.4.2);
4 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宜留设施工缝,底板与桩头相交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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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采用桩基支护逆筑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于各防水等级的工程;
2 侧墙水平、垂直施工缝,应采取二道防水措施;
3 逆筑施工缝、底板、底板与桩头的接缝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第3、4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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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锚喷支护
8.5 锚喷支护
8.5.1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围岩裂隙及渗漏水的情况,预先采用引排或注浆堵水。
采用引抖》措施时,应采用耐侵蚀、耐久性好的塑料丝盲沟或弹塑性软式导水管等导水材料。
8.5.2 锚喷支护用作工程内衬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工程;
2 喷射混凝土宜掺入速凝剂、膨胀剂或复合型外加剂、钢纤 维与合成纤维等材料,其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大于80mm,对地下工程变截面及轴线转折点的阳角部位,应增加50mm以上厚度的喷射混凝土;
4 喷射混凝土设置预埋件时,应采取防水处理;
5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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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锚喷支护作为复合式衬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防水等级为一、二级工程的初期支护;
2 锚喷支护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第2~5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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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锚喷支护、塑料防水板、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衬砌,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也可将锚喷支护和离壁式衬砌、衬套结合使用。
9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渗漏水治理前应掌握工程原防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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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渗漏水治理施工时应按先顶(拱)后墙而后底板的顺序进行,宜少破坏原结构和防水层。
9.1.3 有降水和排水条件的地下工程,治理前应做好降水、排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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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治理过程中应选用无毒、低污染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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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应符合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规定。
9.1.6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应由防水专业设计人员和有防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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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方案设计
9.2 方案设计
9.2.1 渗漏水治理方案设计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防水设计等级、防排水系统及使用的防水材料性能、试验数据;
2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环境的变化;
3 渗漏水的现状、水源及影响范围;
4 渗漏水的变化规律;
5 衬砌结构的损害程度;
6 运营条件、季节变化、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7 结构稳定情况及监测资料。
9.2.2 大面积严重渗漏水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衬砌后和衬砌内注浆止水或引水,待基面无明水或干燥后,用掺外加剂防水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挂网水泥砂浆或防水涂料等加强处理;
2 引水孔最后封闭;
3 必要时采用贴壁混凝土衬砌。
9.2.3 大面积轻微渗漏水和漏水点,可先采用速凝材料堵水,再做防水砂浆抹面或防水涂层等永久性防水层加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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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宜采用钻斜孔法或凿缝法注浆处理,干燥或潮湿的裂缝宜采用骑缝注浆法处理。注浆压力及浆液凝结时间应按裂缝宽度、深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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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结构仍在变形、未稳定的裂缝,应待结构稳定后再进行处理。
9.2.6 需要补强的渗漏水部位,应选用强度较高的注浆材料,如水泥浆、超细水泥浆、自流平水泥灌浆材料、改性环氧树脂、聚氨酯等浆液,必要时可在止水后再做混凝土衬砌。
9.2.7 锚喷支护工程渗漏水部位,可采用引水带或导管排水,也可喷涂快凝材料及化学注浆堵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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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细部构造部位渗漏水处理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变形缝和新旧结构接头,应先注浆堵水或排水,再采用嵌填遇水膨胀止水条、密封材料,也可设置可卸式止水带等方法处理;
2 穿墙管和预埋件可先采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抹防水涂料、水泥砂浆等措施处理;
3 施工缝可根据渗水情况采用注浆、嵌填密封防水材料及设置排水暗槽等方法处理,表面应增设水泥砂浆、涂料防水层等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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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治理材料
9.3 治理材料
9.3.1 衬砌后注浆宜选用特种水泥浆,掺有膨润土、粉煤灰等掺 合料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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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工程结构注浆宜选用水泥类浆液,有补强要求时可选用改性环氧树脂注浆材料;裂缝堵水注浆宜选用聚氨酯或丙烯酸盐等化学浆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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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防水抹面材料宜选用掺各种外加剂、防水剂、聚合物乳液的水泥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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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防水涂料宜选用与基面粘结强度高和抗渗性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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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导水、排水材料宜选用排水板、金属排水槽或渗水盲管等。
9.3.6 密封材料宜选用硅酮、聚硫橡胶类、聚氨酯类等柔性密封材料,也可选用遇水膨胀止水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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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施 工
9.4 施 工
9.4.1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施工应按制订的方案进行。
9.4.2 治理过程中应严格每道序的操作,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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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治理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治理效果,并应做好隐蔽施工记录。
9.4.4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除应做好防水措施外,尚应采取排水措施。
9.4.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施工资料应包括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所用材料的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
10其他规定
10.0.1 地下工程与城市给、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当不能满足时,地下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10.0.2 地下工程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应采取截水、排水、挡水和防洪措施。
10.0.3 地下工程雨季进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层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10.0.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应采取锚桩或其他抗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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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2 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3 工程顶板、侧墙留设大型孔洞时,应采取临时封闭、遮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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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层的保护层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2 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采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其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有机杂物以及冻土。
3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应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300mm,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工程顶部回填土厚度超过500mm时,可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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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周围应做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为5%。
10.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工程顶部不宜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
附录A 安全与环境保护
A.0.1 防水工程中不得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中划分为Ⅲ级(中度危害)和Ⅲ级以上毒物的材料。
A.0.2 当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现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毒性材料与皮肤接触和入口。
A.0.3 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贮存,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A.0.4 使用易燃材料时,应严禁烟火。
A.0.5 使用有毒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和营养补助,并应定期检查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