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热点问答】企业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dinxl 2016-11-27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在2016年1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1日之前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