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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为顾客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1-27

【审判规则】  

公司以为顾客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为由,与银行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此后,行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2 018万余元,并造成银行直接损失1 053万余元。因此,行为人以欺诈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并给银行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鉴于该罪的认定无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管行为人将尚未归还的贷款用于何处,均构成骗取贷款罪。综上,应以骗取贷款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关  词】

刑事 骗取贷款 分期付款 金融机构 贷款

【基本案情】

201210月,X公司(X酒业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银行为X公司的顾客提供分期付款,X公司为此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11月至20134月,彭XX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身份,编造十八份身份信息、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以需要为该十八人提供分期付款为由,骗取银行贷款。

经查明,彭X共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 018万余元,案发后,彭X仍有人民币1 053万余元无力偿还。

公诉机关以X公司、彭X犯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虚构顾客的身份并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彭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X公司、彭X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同时,该罪的认定不需要贷款人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因此,无论贷款人在取得贷款以后,主观上出于何种心态,系将该款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用途,还是因为种种原因(如经营管理不善、被他人所骗等)导致在客观上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一系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二系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此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该罪的客观表现来看,骗取贷款罪系结果犯和情节犯并存的犯罪。其中,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具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均属于“欺骗手段”。其次,虽然目前无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对如何界定“重大损失”的含义作出解释说明。但鉴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或者使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均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该罪中“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与“重大损失”在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否则即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若贷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虽然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但将骗取的贷款用于违法活动,或存在多次欺骗金融机构等情形,应当认为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综上,行为人采用虚构身份信息、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贷款超过一百万,并造成金融机构直接损失超过二十万,应以骗取贷款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行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为顾客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为由,虚构伪造顾客身份证明、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共计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 018万余元。案发后,行为人仍有1 053万余元无力还清,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而该数额远远超过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情形,故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该罪的认定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无论行为人将该1 053万元用于何处,均构成骗取贷款罪。综上,应对行为人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论罪”。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酒业有限公司、彭X骗取贷款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S0906191)

【罪    名】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判决日期】 20141125

【权威公布】 最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2015923日)

【检  码】 P0714+4113SH++PD0314B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酒业有限公司 彭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彭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0月,某银行与被告单位上海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酒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的前提下,由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201211月至20134月期间,被告人彭X作为被告单位酒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虚构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的身份,伪造相关身份证明、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 01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 053万余元无力偿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单位上海X酒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彭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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