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头条文章

 kaer2004 2016-11-27

         警察的作战环境与军队有一定差别,军队使用武器,主要任务是杀伤敌人,交战时限制和顾虑较少,而按照现行国内法律,警察使用武器时要受到相当严格的限制,更多的时候警用武器是起一种威慑、制服作用,只是在到了形势相当严峻的地步时,警察才有权限使用武器消灭罪犯,在现实中,警察枪战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种种特殊的战术要求,决定了警用武器应达到的一些性能。?

左起05式9毫米转轮手枪,54式手枪,92式9毫米手枪,77式手枪,64式手枪
左起05式9毫米转轮手枪,54式手枪,92式9毫米手枪,77式手枪,64式手枪

        一、外观尺寸。

  前面说了,警察使用武器,更多的是进行威慑和制服,出枪多开枪少,基本上每个一线警察都有过在工作中多次出枪的经历,“以不战而屈人之兵”,是警察工作的典型特点,只有很少一部分警察,在整个工作年限中,才能有机会真正向罪犯放出一枪,警察出枪,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抓捕时进行警戒,执行这种任务时,通常在表明身份后,徒手的警察动手抓捕,另外负责警戒的警察枪支公开明确指向罪犯,让罪犯明白清楚地看见武器,这个场面向罪犯传递一个信息:他已经处于执法人员的控制之下,此时必须绝对服从和配合,不许反抗,否则开枪!另一种常见任务就是公开着装的警察,比如巡警和治安警,佩带武器巡逻,或是保卫某种特定目标,押解罪犯等等,需要公开向社会显示武力,此时的武器往往公开佩带,让社会公众明确看到,这样一是增加群众的安全感,另一个作用就是威慑民众中不确定的罪犯,使其打消犯罪的念头,近年来警察的正规化训练逐步在加强,大家可能经常能在街头上看见警察设置路卡的场面,警察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旁边始终有一个带枪的警察冷眼旁观。类似的任务往往遭遇突发情况,比如突然发现罪证或是对方逃跑、甚至暴力反抗,此时警察最先考虑的便是如何威慑罪犯,使其中止犯罪,种种情况,都说明,警察武器的一个极重要作用就是威慑、警告,重要到什么地步?以笔者的个人认识,威慑不敢说比杀伤更重要,也只能说仅次于杀伤了。

        不同武器的威慑作用也不相同,这是实践所证明了的道理,美国警方有过调查结论:枪支的心理威慑力,与枪支的口径成正比。按照他们的统计,不管是警察也好,罪犯也好,普通公民也好,最害怕遭遇的武器是霰弹枪,基本上没有什么人敢于对抗指向自己的12号枪管,其次是点45口径的手枪,中小口径的自动步枪威慑力甚至反而排在二者之后,笔者从警多年,很认同这一理论,并有更深一层的实践认识,武器的威慑力,并不简单地只与口径有关,还与武器本身的尺寸有关,国内弹药口比较单一,警察一般只使用7.62口径武器,9毫米武器只在极个别单位配发,威慑力只在武器尺寸方面体现,近年来霰弹枪开始普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下以笔者所在的单位为例给大家详细讲述.94年以前,民警配发的是54手枪,54手枪多年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之形象代言枪,外形尺寸较大,群众与罪犯对其外形都比较熟悉,民警持枪时,从很远距离就能清楚看见,威慑力较强,特别是经历过“严打”的老犯,谈起54手枪就不寒而傈,民警遇事出枪后,通常都能震慑对方,不战而胜,俗称“认账”、“好使”。在换装之前,民警普遍还没意识到全尺寸手枪的这一优势,纷纷埋怨武器沉重,爱卡壳,不好携带。

94年以后,全市换装64、77手枪,64手枪体积小,便于携带,外观加工质量好,民警形容:“表面如少女肌肤搬细腻”,此枪操作顺手,可靠性也很高,开始时民警都很喜欢,但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发现小型手枪的一些弊端,群众与罪犯习惯以54手枪的外形衡量武器,小手枪基本谈不上什么威慑力,再加之64手枪表面加工工艺比54手枪好很多,按理说是技术的进步,但加工细致的表面缺乏金属质感,容易让人产生塑料制品的错觉,换装后,很多群众并不认同民警的武器,时至今日,每一个曾经公开佩带64手枪的民警,都还经常遇到群众好奇地询问:“同志,你们这枪,究竟是真的还是塑料的”?也有群众把64枪皮套看成是另外的东西:“同志,你们同时带两个手铐干什么”?甚至有检查民警工作的人大代表也提出类似质询,问全副武装的民警:“有枪否”?让人哭笑不得,手枪体积小,很难让群众有安全感,同时也对罪犯缺乏威慑力,甚至引起更严重的误会,笔者所在单位经常执行抓捕任务,换装64、77手枪后,抓捕任务中立刻就能明显感觉到阻力增加,罪犯对警察的警告动作反应不明显,反抗和逃跑比例大幅度增加,某次抓捕时,多名警察表明身份并出枪后,罪犯仍然出乎意料地暴力反抗,被制服后 ,罪犯说了一句很耐人寻味的话:“我当时看你们拿的是玩具枪呢,还以为是黑吃黑的”。

便装警察由于不穿制服,在抓捕搏斗等不便于随时出示证件的紧急情况下,很需要依靠警服以外的一些东西来表明身份,便装设卡,主要靠警车,便装抓捕时,此任务往往落在警察手中的武器上,现实中,警察通常依赖公开出枪,向周围环境表明身份,争取配合,举例,笔者所在单位常年担任重大抓捕任务,在繁华街头突袭式的抓捕相当常见,罪犯过街时,不容易和群众混杂,最适合动手,街头抓捕,必须要紧急阻断交通,这种情况下,几个站在街心的便衣警察,手里挥舞那个小小的证件,想拦停两个方向的车流,效果可想而知,所以,实践中警察都是将证件别在胸部,将武器高举,或是两样东西同时出示,向群众传达一种“危险环境,不得靠近”信息,如此,方能听见一片急刹声,紧急阻断过往车辆,清空现场,64手枪在这种类似的环境,作用显然不及54手枪,当然,如果现场能有再一条冲锋枪,一切的言语都是多余。

前面说了,武器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口径和尺寸上,这个心理影响力不仅仅是针对罪犯和群众的,也同样影响训练有素的警察,武器的口径越大,尺寸越大,越能给操作者以信心和安全感,虽然都能打死人,但拿着64的警察,不管怎么理智都还是觉得比拿54的警察危险些,这同日常工作中分配武器的原则就能看出来:执行日常巡逻任务时,众人喜佩64手枪,挎在腰间要轻松很多;在抓捕持刀持棍罪犯时,似乎用64手枪也够了;但只要一出现对方持枪,哪怕是持土造火枪的任务,警察也不愿意用64,宁愿不辞辛劳地擦拭一次,也要请领库存油封的54手枪,这虽然有54手枪威力较大,能可靠毙敌的原因,但同时也不排除,大手枪更给人克敌制胜信心的因素。若是罪犯方持有军用手枪,那警察发武器时更要升级到冲锋枪这一级别。

某年,本市外地盲流人员活动猖獗,而且部分人员持有枪支,警方组织清查其中心据点时,是去武装部组织了一批56冲锋枪配发,其目的就是要在接触时一举摧毁对方的抵抗意志,在第一时间打消其抵抗念头,同时也是给参战警察打气,在这类特别严峻的环境下,大型武器很能增添执法人员必胜的信心,发枪时,众人踌躇满志,但当时笔者衡量了作战环境(室内)和对方情况(无防护)之后,觉得还是性能可靠的手枪比自动步枪更适合些,便只领了一只使用极端熟悉的64手枪。?

  综上所述,警察执法工作,很多时候严重依赖武器的威慑作用,武器的尺寸不可太小,小型自卫手枪并不完全适合警察的公开工作,一线的巡警、治安警,在执行任务时,不需要隐蔽携带武器,更适合配发全尺寸的自动手枪,如92式自动手枪,大手枪,一是能给群众以安全感;二是能更有效地震慑罪犯,制止犯罪;三是能在紧急情况下给执法人员作战信心和安全感。小型自卫手枪,只适合配发需要隐蔽携带武器的人员,比如便衣刑警,笔者调到刑警部门后,偶尔需要长时间贴近工作对象,带了武器,安全无忧,工作也能放松很多,64手枪在这些时候优势便显露出来,64手枪带在身上,除非动作太大,很不容易被他人发现,但针对恶性的暴力罪犯,到最后集中收网抓捕时,同事们还是会将手中的武器换成54手枪。

  顺便也提一个方面,就是大手枪的枪管长,瞄准基线长,指向性好,瞄准比小型手枪容易些,射击精度也高得多,多数民警用54手枪考核时能够及格,换用64手枪成绩便下降很多,也有武器尺寸的因素,本市前几年某小区发生两名盗贼持刀挟持少女案件,罪犯将刀架在人质颈上,不准外人接近,向警方要钱要车,谈判无果,特警队员使用54手枪,借罪犯要求送电话之机,徒手接近,开门的同时从裤包内果断出枪,单手据枪击发,距离约2米,首发命中罪犯眉心,罪犯瞬间化作番茄炒蛋形状,人质成功获救,罪犯一死一降,成功化解危机。

        二、关于口径。

       另一个要考虑的方面是中国人的体形,中国人体形偏小,口径定型时不可过大,点40、点45口径虽然美妙,但后坐恐怖,不经充分训练,中国南方警察,特别是女警,使用起来也是问题,权衡下来,9毫米应是极限。?

膛口噪声警察工作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需要“鸣枪警告”,这是由国内的武器管理制度所决定的工作方式,在真正射杀罪犯前,如果条件许可,都应该有鸣枪警告的过程,这是对罪犯生命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强大震耳的枪声,能有效地刺激人的神经,震慑罪犯,将人从偏执极端的情绪中唤醒,恢复理智,多数时候,罪犯在听见枪声后,会立刻中止犯罪投降,很多中止犯罪的罪犯,从监狱出来走上劳动致富的正道后,看着家中妻女,都会感激当年唤醒他的那声枪响。笔者刚入警时,与分队长一起夜间执勤,遭遇三名持仿制小口径手枪的匪徒,在街区反复设计周旋后,警察面对面接近了匪徒,在三名匪徒发现异常,即将从长袍下掏枪顽抗时,分队长(厉声大喊:金珠玛米!)并果断使用79冲锋枪鸣枪警告,两组共六发弹带着火舌划破夜空,极大地震慑了罪犯,使其动作停滞,举手投降,三名罪犯事后未判重刑,仅短期羁押,其中一人后来作起了虫草生意。分队长朝天放出的六枪,不仅仅挽救了警察,也同时挽救了罪犯的生命和生活;另一次行动时,三名警察踢开房门,避开地上的头颅,逼近屋角刚斧毙自己幼女的罪犯,罪犯持斧妄图顽抗,一名警察用54手枪,正对着墙面果断鸣枪,枪声震耳欲聋,墙面洞大如碗,罪犯见状立即弃斧就擒,鸣枪的作用可见一斑。为此需要,警察部门专门配发有大量空包弹,重要行动时有专人专枪放空,专事威慑之用,警察也经常靠鸣枪传递重要的信息,在原来移动通信还不发达的时候,笔者和一个同事夜间下乡去抓捕罪犯,当时罪犯翻窗逃跑,两名警察追赶至一个两路口,只得分头追捕,约定追上后就鸣枪为号,笔者刚绕过一个两层的楼房后,便发现了躲藏的罪犯,孤身抓获后立刻鸣枪通知同事,但事后同事反映,虽然当时只拐了两个弯,隔了不到50米的距离,但根本就没听到那声枪响,只是依靠直觉,才决定回头追击的,64手枪的装药量大概是0.18克,枪口噪声比其他武器小很多,用做警告和告警,都显声音太小,枪声很容易消失在建筑群中,在另一次行动中,隔了整整两三公里,笔者也清楚听见过同事的56冲锋枪朝天鸣枪的巨响,立刻向枪声方向增援。

左起:9毫米转轮手枪弹,DAP92式9毫米手枪弹
左起:9毫米转轮手枪弹,DAP92式9毫米手枪弹

所以,考虑到警察的特殊需求,武器的膛口噪声不应太小,如果9毫米手枪与5.8毫米手枪性能接近,笔者个人倾向选择声响更大的。

        三、关于侵彻力。

        此前研究界一直有一种说法,认为警察武器的侵彻力不宜太强,因为警察可能在繁华人多的地区开枪,一旦枪弹命中罪犯后发生过穿透,很容易杀伤罪犯身后的无辜群众,笔者不甚赞同这一观点,侵彻力是武器的重要性能指标,除了航空保卫部门,不应该为了并不特定的风险,而人为削弱这一指标,笔者从警多年,也接触研究过很多警察实际枪战的案例,误伤群众的只见过一起,是警察枪弹反弹命中群众小腿。真正枪弹穿透罪犯后再穿透群众的案例,尚未见过一起。并且,按国内的法律规定,除非是制服严重的暴力犯罪,警察禁止在繁华人多的地区开枪,个别地区甚至严格规定,不准在繁华地区对天鸣枪,避免落下的弹头伤人,宁丢不杀,所以,再次穿透伤人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在国内发生,必须在人多地区开枪射杀罪犯时,基本上也是制服爆炸、劫持人质等恶性案件,罪犯可能造成的杀伤范围远比警枪大得多了,“非开枪不能制止”,多数警察为此接受了快速放低身体,由下自上开枪,让枪弹穿透罪犯后斜向上飞出的训练,能够大幅度避免出现过穿透的情况。而反过来,警察真正与罪犯枪战时,经常面对罪犯躲在隐蔽物后面的情况,近年来涉车犯罪大幅度上升,警察和车内罪犯作战的机会大大增多,统计本地近年来导致警察牺牲的案例,笔者发现,多数情况下,警察都是在与有遮蔽的罪犯作战,成都市壮烈牺牲的巡警何晓雨烈士,是在设卡盘查时遭遇罪犯,被隐藏在出租汽车内持54手枪的罪犯杀害,晓雨同志的战友,看准战机,在出租车司机弃车逃离后,果断从侧面、后面开枪将车内的罪犯刘涛击毙,部分枪弹穿透汽车车门后命中罪犯躯干;在另一场战斗中牺牲的民警吕新民同志,是执行抓捕任务时被隐藏在宿舍防盗铁门后的罪犯开枪杀害,其他警察当时果断向铁门后作压制射击,多发枪弹穿透铁门;江西壮烈牺牲的刑警队长潘*(音:昆,字库中未找到此字)同志,也是被隐藏在汽车后座的罪犯用霰弹枪射杀;叶雏黑社会案中一主要的持77手枪黑社会骨干分子,也是在乘车逃跑过程中被特警队员击毙的,笔者所在城市,恶性盗车案件突出,据掌握的情报,盗车的外地罪犯部分也带有武器,一旦被警察发现,很有可能铤而走险,开枪抗法,某单位曾缴获过一辆带有多个弹孔的被盗汽车,罪犯趁乱逃跑了,这辆汽车上和它上面的弹孔,成了永远未解的谜局,当时笔者仔细查看了枪弹痕迹,弹头只穿透了汽车尾部的一层钢板,弹头嵌在车后座的填充物内没有穿透,车后中弹,应该是驾车人逃离时被射击的,分析下来,弹孔多应属于某部警察追击恶性盗车贼时留下的。可见,警察武器在选型时,应重点考虑与车内、与防护物后罪犯作战的需要,保持足够的侵彻力。易碎弹等新弹种,由于不能对付有防护的罪犯,故绝对不能完全取代钢芯弹全面配备,一味追求低穿透,降低武器的侵彻力,是对群众和警察生命的不负责任。

05转轮手枪7米对松木板射击效果
05转轮手枪7米对松木板射击效果

     四、弹容量。

         笔者根据实践经验,认为警用手枪的弹容量越大越好,坚决反对警察换装转轮手枪,警察与军队不同,执行任务的方式很复杂,警察很多时候是便装持枪作战,服装上没有特别考虑携带备用弹的设计,特别在衣着单薄的夏季,民警一般无携行装具,便装人员身上是很找到装第二个弹匣的地方,多数时候,除了全副武装的巡警,警察枪战就只能依靠枪支本身容纳的弹药,警枪的容量越大,警察能应付的作战情况就越多,此间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根据当前国内总的治安形势来看,警察与罪犯大规模枪战的机会不多,国际上统计,警察枪战80%的射弹数不超过5发,不用过多考虑弹容量,甚至选型上考虑以防瞎火弹为由,以转轮手枪代替大容量自动手枪,这是很荒谬的论点,80%的枪战射弹少于5发,那剩下的20%呢?莫非便让参加这20%枪战的警察一去不归?并且,以总的治安形势来决定个别特定地区的作战条件,也是很荒唐的观点,北京地区、上海苏杭地区警察完全够用的武器,在新疆分裂分子活动猖獗的地区,在云南毒品犯罪猖獗的地区,警察拿着便力不从心,任何作战,我军都讲究以绝对优势的兵力对付敌人,没有必须“对等”一说,让论证的学者去抓一个持匕首的歹徒,武器可选警用匕首或手枪,他会选什么?武器设计时,同样要将可能发生的任何最恶劣情况考虑进去,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现状,要考虑到数十年内治安形势的变化趋势,现实中,任何一个民警在准备抓捕时,都会将对方有枪的情况设想进去,没见过行动前就设想罪犯乖乖束手就擒的警察,坦克80%的时间是在陆地行进,是否就不考虑涉水的需要?战斗机开加力的时间还不到总飞行时间的20%,是否就能取掉加力燃烧室?有了导弹还要不要机炮?

       以本人愚见,武器设计,首先应该考虑的恰恰是这20%的险恶情况,而不是那平和的80%,战斗就是战斗,绝不能坐在办公桌前想当然。在巡警何晓雨烈士壮烈牺牲的万年场枪战中,警察共射弹十发,在击毙一名,活捉一名罪犯后,手中的武器里,已没有弹药,而当时面对警察英勇气概,惊惶投降的罪犯两支54手枪中,还一共有九发子弹!烈士永远安息,战斗却让人后怕,即使当时警察枪里子弹压满,总数上也不及罪犯,没人敢设想当时罪犯继续顽抗的后果*,也许,这场惨烈的战斗只能算在统计的20%“特殊情况”之内,但参加这场战斗的每个警察,却是百分之百的血肉之躯,没有任何研究者,有资格把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排除在设计图纸之外。按标准的警察训练教材,对生动目标射击,一次应该在两至三发弹左右,才能确保敌人完全失能,按此标准,警枪带弹十发左右,加上鸣枪警告和未击中的消耗,一支枪对付两名罪犯方感稳妥,事实上,在这场让人警醒的战斗后,全城巡警配发防弹背心,弹药基数及时翻了一番,每个警察配弹十发,每个巡逻组达到20发,一旦发生恶性事件,两个巡逻组完全能够应付,这个新的基数规定,比较适应新的治安形势了。?

        至于时下炒得很热闹的转轮警用手枪,笔者持完全抵制的态度,笔者曾有过两次在战斗中给64手枪换弹匣的经历,64手枪有很实用的空仓挂机功能,挂机后,只需要猛力拍入新弹匣,套筒就能自动回膛,实现快速补弹,笔者虽然在训练中能熟练操作,但黑夜实战中换弹时,卧于泥泞中搜寻来枪方向,当时心理的紧张仍记忆犹新,转轮手枪不管优点再多,但弹容量少,再装填麻烦,这一致命缺点始终无法避免,一旦警察遭遇6发射弹以上的战斗,必然将导致悲剧性的结局,警察也是人,也会恐惧,也会紧张,不可能象机器一样随时又精确又冷静,象万年场枪战这样的场面,我方处于开阔地带,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仓促接敌,并无隐蔽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打完子弹的警察完成“取跪姿,开锁,左横向摆开弹巢,枪口向上倒出弹壳,取新弹,枪口向下,对准弹巢口部填入新弹,右向摆入弹巢”,这一系列动作,还不如干脆倒握枪管,搞搞肉搏来得容易,如果警察带的新弹并没有装在快装器里,而是一发一发的散装弹,要摸黑一个个找地方填进弹巢的话,这场面便更加有趣了,另关于新弹的携带问题,自动弹匣十来发弹大小如同手机,转轮六发弹快装器如同酒杯,试想,民警随身带一个手机方便,还是带两个酒杯方便?一线民警看了前一阵杂志上的“警用转轮”照片后,评论也很简单:“西部片看多了,追悼会开少了”。

只配图不说话,嘿嘿
只配图不说话,嘿嘿

          五、保险机构、安全性能。

           警察作战,一大特点是缺少预警,很多时候,战斗都是发生在并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事先全无准备,80%牺牲的警察,都是在搜查、盘问时遭遇不测的。郫筒派出所牺牲的民警任先成烈士,就是在他熟悉的乡村茶社,进行日常治安清查时遭遇持54手枪的罪犯,盘查时壮烈牺牲。警察作战要求武器的反应时间必须很快,手枪必须带有双动功能,有经验的警察佩带64手枪,稍感觉不妙时都会提前将武器上膛,然后关击锤开保险带弹携行,一旦事发,立刻就能出枪击发,先敌开火,这里有必要再介绍一下现实中警察的不成文规则:通常,在执行情况尚不明确的任务时,比如接近身份不明确的人员,警察一般不会将手枪完全上膛待发,因为在协同动作时,一支上膛待发的武器,特别是拿在新手手中的武器,虽然反应迅速,但同时也会引起协同者的高度紧张,分散其注意力,一个随时将击锤大张、手指紧扣扳机跟在身后的警察,绝对不受欢迎,只有配合得特别熟悉的搭档,才能习惯和信任对方上膛待发的武器,个别高度紧张的场合,接敌前,一个面孔陌生的新警察甚至会被搭档要求交出弹匣,这决定了设计良好的警用手枪,必须能够很快在安全状态和战斗状态之间转换,双动功能必不可少,在城市近距离枪战中,先敌开火,能够取得相当的心理优势,不管是否瞄准了对方,警察都应抢先放出一枪,枪声都能迫使对方采取闪避动作,扰乱对方行动,延缓对方开火的时间,为自己下一发子弹争取机会,同时,武器的保险机构操作必须顺手,开保险时,往往都已千钧一发,最实用的保险机构,开保险动作应是由操枪的那只手大拇指,在出枪的同时顺势按下,开保险用的时间吸收于出枪动作之内,并且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左撇子的需要,在这方面,64手枪是为国内现役手枪的典范,而77手枪,开保险的方向则刚好相反,不能在出枪同时完成,个别情况下,还需要双手配合才能打开保险,虽有单手上膛功能,但由于操作不便,再加之安全性能不是很好,膛内有无弹,击针是否释放,操作者都很难掌握,所以,77手枪在一线民警中反映不佳,每当64手枪与77手枪混发时,民警皆通过划拳方式选枪,赢家先选64,输家佩带77,或男民警带64,女民警带77(礼仪性的),是为最有力的证据。

笔者常用的77式手枪(不要问我为何会搞成这个诡异的样子)
笔者常用的77式手枪(不要问我为何会搞成这个诡异的样子)

     六、停止作用。

      前面说过了,依照国内现有的法律,警察开枪射人时,基本都是最严峻的情况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一枪制敌,让中枪的罪犯绝无再垂死挣扎的机会,武器的停止作用必须要好,笔者曾人道处决过一只中等体型的疯犬,用64手枪打了整整5枪才完成,人比狗还难受;也曾经有罪犯被64手枪击中后腰后,还驾车逃跑数公里之远,前几天发生的案件中,巡警使用64手枪,对持刀袭警的歹徒连开三枪,一枪命中腹部,两枪命中大腿,歹徒竟然能转身跑出百余米才倒地,倒地后甚至能作出吸烟的动作!停止作用不良的武器,用起来后患无穷,对警察心理也是相当的折磨。(不过64手枪也有例外,一个曾警校同窗的铁路警察就曾反映,某次列车上罪犯持刀抢劫军事机要员,机要员使用64手枪,一枪命中其头部,当场“打烂”)所以,中国警枪要求有绝对良好的停止作用,设计时切不可优柔寡断,其他的任务,交给电击枪、38枪、网枪一类的非致命武器去完成好了。

左起:64式手枪弹,51式手枪弹,56式步枪弹,97式杀伤弹
左起:64式手枪弹,51式手枪弹,56式步枪弹,97式杀伤弹

       七、可靠性。

        不管军用武器也好,警用武器也好,可靠性好都是最基本的一个设计要求,战斗可能发生在任何一种恶劣的环境条件下,在紧急时刻,武器发生任何故障,都会导致惨痛的后果,辽宁盖州一民警,在农村工作时遭遇两名罪犯持刀抢枪,当时民警及时出枪自卫,但武器故障,未能打响,在生死关头,这名负伤的民警没有弃枪逃跑,而是用尽全身力气,将出故障的手枪奋力扔向远方,罪犯在杀害这名民警后,终未能找到他扔掉的武器,只得仓皇逃走,后来,勘察现场的警察在距离数十米外,找到了烈士扔出的手枪,当场痛哭,此案根据罪犯遗落的物证,成功破获,壮烈牺牲的民警,被追认为二级英模。

    54手枪可靠性不是很好,经常容易出现故障,笔者就曾打掉过54手枪的击针,类似卡壳、单打连的故障也较常见,基层反映不佳,只是因为54手枪威力大,威慑力好,才继续在一线发挥余热,64式手枪设计科学,各种保险机构齐全,操作方便顺手,可靠性也极好,但因为停止作用不好,加之尺寸太小,威慑力差,一线民警使用中也不完全满意,基层需要的手枪,是“打54子弹的64手枪”,是结合54和64手枪优点的武器,将可靠性和威力、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的武器。

  可靠性不仅仅指武器,也包括弹药的可靠性,笔者实践经历中,曾遭遇一次64式瞎火弹,两次双动补火也不响,排除故障时吃亏不浅,其他很多同志也多少经历过瞎火弹折腾,本局就曾有一位民警,被罪犯的枪顶在头上击发时,蒙瞎火弹之福,没有出大事,将墨菲定律扔给了敌人*。出现瞎火弹的原因很多,某些弹厂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是原因之一,虽然瞎弹出现比例在若干万分之一的质量标准之内,但民警一旦遭遇,却是百分之百的麻烦,敌人在对面山上机枪哑火,与敌人在面前的手枪哑火,可完全是两种心情。另一原因是某些警察部门的弹药管理制度不科学,有些单位,枪管员在擦拭武器时给弹药也顺便涂油,使弹药渗油哑火,有些单位,开封的弹药长期在武器内装填,风里来雨里去,弹药发生锈蚀,或绿或黑,也不定期销毁更新,或是工作中“以不战而屈人之兵”,反复上膛多次,导致弹底缘受损,影响装填退壳的可靠性,很多基层单位配枪内的第一发弹,长年折腾,弹底缘都象齿轮,惨不忍睹,这些种种原因,都导致了弹药故障的发生,要降低弹药故障的发生比例,一是应该提高弹药的生产质量标准,实行特别的警用弹药国家标准,警察用弹数量不多,提高生产检验标准,将训练和战斗用弹分级装备,或是直接购买名厂名弹,成本应该也是能够接受的;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完善启封弹药的定期销毁更新制度,避免民警配枪中出现锈蚀弹、缺损弹,这些都是投入不大,但能立即见效,提高武器整体可靠性的办法。

这个极品包装盒我还留着,某人自行对号入座
这个极品包装盒我还留着,某人自行对号入座

长春人质事件中使用了51-1式钢芯弹
长春人质事件中使用了51-1式钢芯弹

  结合长春人质事件来看,在营救行动中,警察和匪徒几乎同时下手,警察开了四枪,人质挨了七刀,人质惨死,营救行动以惨败告终,当时射手打出的第一枪和第二枪之间,间隔了数秒钟之久,给了罪犯相当的动手机会,行动失败估计与武器有一定关系,此次行动,很可能不是栽在武器的可靠性上,便是栽在武器的停止作用上,话题到此,又要提到转轮手枪,转轮手枪唯一的优势在于可靠性较好,能够方便处理瞎火弹,但这一优势并不能抵消其装弹麻烦的劣势,新定型的自动手枪,可靠性较以前的54手枪提高很多,如果弹药的可靠性管理能够跟上,大容量的自动手枪完全能够在所有方面淘汰转轮手枪。

左起:51-1式钢芯弹,51式普通弹
左起:51-1式钢芯弹,51式普通弹

      八、附件。

        比如战术灯激光指示器一类的东西,老武器中基本没有考虑到,附件装备,除了枪纲,其他的也从未见过,但警用武器应有此方面的设计,预留接口,以在需要的时候,能够立刻配装附件,不再出现笔者和同事一手高举打火机,一手持枪,在漆黑的废楼道里搜索的寒酸场面,而当时搜索的那个罪犯,其实就藏在两个警察身边一个破桌子底下,警察搜索完毕后在其旁边抽烟,都不吭声,没有被发现,日后被捕时才交代出来。也曾经有同事在行动时,将小手电筒绑在79冲锋枪管上充数。根据西方的研究结论,激光瞄准指示器,对罪犯有很强的心理威慑作用,比单独的武器有效得多,结合警用武器对威慑性能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激光瞄准指示器应也是应重点发展的一个武器附件,附件都是低技术含量产品,以我国制造业的雄厚基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相当不错的国产武器附件配发下来。

  综上所述,现阶段国内比较理想的警用手枪,针对不同部门,应有两种以上混编,公开部门配发全尺寸自动手枪,从价格和性能几方面衡量下来,此枪都应是国产92式自动手枪,9毫米型号或5.8毫米型号皆佳,尺寸大,威力大,弹容量大,反应快,可靠性好;另应为秘密侦查部门配发便于隐蔽携行的小型自卫手枪,现有的64式手枪便很不错。至于转轮手枪,若一定要公安部门配备的话,文工团应是首选单位。

  以上种种,都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对武器的个人体会,“枪到用时方恨小,弹到战时方恨少,此恨绵绵盼绝期,解甲之日共携老”,公安工作千变万化,每个警察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殊途同归,总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自己,打击罪犯。文中观点不一定适合其他地区的治安形势,个别言论带探讨性质,由于水平所限,难免有偏颇之处,请大家帮助指正。

  *注:墨菲定律,最先出自美国空军的搞笑说法“如果坏事可能发生,那么它将一定会发生,并将导致可能出现的最严重后果”,意为最小的事故苗头,都将导致最严重的坠机事故,墨菲定律有很多衍生版本,比较常见的一个就是“陆军墨菲定律”,其中一条是“如果敌我双方都感觉自己快要输掉时,他们都是正确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