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破字第01819-3号 申请人: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4年9月15日,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信元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经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发现中汇信元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无法进行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无法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请求本院终结中汇信元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21日、2014年8月8日,中汇信元公司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审核并表决通过了债权人的债权(经本院裁定予以确认)。中汇信元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中汇信元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故中汇信元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冲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柴娜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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