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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刚的“小刚炮”还要放多久,岂知“潘金莲”已涉嫌违法了|明舌如刀

 kikiru 2016-11-28

明导读:最近,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热,然而却遭到江苏徐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晓梅法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郑好律师的实名炮轰,称电影存在法律硬伤。电影的最大硬伤就是,女主人公李雪莲的“假离婚之诉”根本不可能存在,法律上并没有 “假离婚”这一概念;不用像她那样到处告状就能证明“我不是潘金莲”。



文|针未尖

11月18日上映的《我不是潘金莲》是今年最受关注的国产电影之一。导演冯小刚在采访中这样表述:官员为求自保而宁左勿右是最大腐败。另外,之前,冯小刚还向王健林的儿子王思聪开过炮。


最近,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热,然而却遭到江苏徐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晓梅法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郑好律师的实名炮轰,称电影存在法律硬伤。电影的最大硬伤就是,女主人公李雪莲的“假离婚之诉”根本不可能存在,法律上并没有 “假离婚”这一概念;不用像她那样到处告状就能证明“我不是潘金莲”。

    

《我不是潘金莲》的剧情是这样的:村妇李雪莲发现自己与丈夫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且另与他人结婚,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开庭后,办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根据他们确实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实情,判决李雪莲败诉。李雪莲不服,并因前夫骂自己是“潘金莲”,索性到处告状,从镇到县,由市至省,再到首都,耗费十多年光阴。

 

李晓梅法官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能再次就离婚起诉,只能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正常情况下,法官对此不会立案受理。而片中起诉前李雪莲找王公道出示了离婚证,说明法院已知道她已离婚,自然不会立案。而证明她不是“潘金莲”,只需起诉前夫侵害名誉权即可,没必要信访。李雪莲还列出一个杀人名单,预备杀人涉嫌犯罪,应追究刑责。

 

看了法官此番解读,真有“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之感。《我不是潘金莲》由大作家刘震云编剧,大导演冯小刚执导,竟出现如此大的法律硬伤,让人意外且匪夷所思。对此,片方一负责人表示,“电影是电影,不是现实”。将电影与现实完全割裂的解释难以服从,影视作品会影响现实,何况是现实题材的作品?电影存在法律硬伤,势必对观众产生误导,也影响普法教育效果。

 

像《潘金莲》一样,近年来屡有影视剧被挑出法律瑕疵,如某剧出现我国刑法中从未规定的“诈骗公款罪”。某剧主人公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其公司碍于相关人员权势撤诉,最后那位涉罪主人公得以释放,律师指出,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不可由被害人撤诉,只有公诉机关检察院才能撤回起诉。可以说,影视剧的“违法”剧情并不鲜见。

 

若仅仅是法律瑕疵也就罢了,而《潘金莲》起诉“假离婚”都不成立,何来后面一系列情节?为影视剧把好法律关并不多余,无论是对正确进行法制宣传,还是对提高影视剧质量都大有益处。一方面,要在影视剧审查中严把法律关,现在审查影视剧时所把的法律关,是看内容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东西,并没进行法律知识错误审查。这一短板应尽快补齐。

 

另一方面,必须提高影视编剧、导演等直接创作者的法律水平,让其学法懂法,不犯法律错误,不误导观众。如果编剧、导演不学法不懂法,至少要给其影视作品聘请法律顾问,提前把握涉法情节。在要求影视剧情节尽量守法的基础上,还可邀请专业律师在媒体上对热播影视剧“违法”情节予以解读,进行及时纠偏,以免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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