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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

 tutu506 2016-11-28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基本概念

 

  黄金租赁业务(借金还金业务)定义: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内,银行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黄金实物还给银行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项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对公司来讲,除做成产品销售,赚取价差外,公司看重得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低价位买金还金的可能。如借来时金价260元/克,还金时,金价才230元/克,公司通过这项业务可赚30元/克的差价。大家知道如果公司选择借钱买金是没这种机会的。

 

  所以,总体上来看,这项租赁业务,对资金不是很充足,库存不够充盈,又急于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来讲,是比较受欢迎的一项业务。

 

  二、 目前公司对此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现状和看法

 

  公司和银行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在性质上属于融货,鉴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对融货业务作出具体会计处理规定,所以对此业务的实务处理也五花八门,对于租、还金时的价格差额,以及承担的租赁黄金的手续费,有的作为“投资收益”,有的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也有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对应付的借金金额,有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列表,也有作“其他应付款”列示。有的企业认为租金业务其实就如同“经营性租赁”性质,所以平时发生租金业务时,根本不在账表反映,而是在备忘簿中进行登记管理,待还金时再根据情况,直接结转为损益等等。正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也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会计师对此处理争论不定,各执己见。

 

  下面我就对目前“租金”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几项现状提出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1)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很难找到应予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交易事项,因为它既不是“应付债券”、“应付票据”,也不应该是被确认为“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核算的内容。

 

  我实在想不出来,租赁(融货)业务与交易性金融负债有什么联系?因此,列人“交易性金融负债”,我认为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定义的,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进而“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也就没有了基础。

 

  (二)投资收益说

 

  顾名思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的结果,一般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对应。而租金业务是一项融货业务,显然跟“投资”没有任何逻辑对应关系。因此,我认为“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投资收益”中核算也就站不住脚了。

 

  (三)经营性租赁说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所以有的观点认为,租金业务是经营性租赁。是经营性租赁所租资产不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仅作账外财产登记管理。

 

  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通常指的是生产资料的租赁,比如是机器、设备、工具等,其支付的经营租赁费用与企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直接成本的周转没有直接的影响,它是通过直接制造费用月末分摊人产品制造成本中去的。而租赁黄金是原材料租赁,该原料的物流直接进入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环节。试想一下,如果企业没有期初库存,全部用租入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对租入的原材料,不在账表内反映,随着生产领用、销售完成、成本的结转,公司的库存金额余额很有可能会出现负数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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