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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告中介腾房一审获胜

 风姿物约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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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杨女士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房东杨女士将房子交给中介代为出租,一年后对方拒绝还房,为此起诉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腾房并支付占房期间的租金。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中介腾房,中介不服上诉。今天上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案情 房东起诉中介腾房 被告称自己有损失

家住丰台区的杨女士称,2015年7月7日,她与中联兴创签订租房委托代理合同,将名下位于丰台西四环附近的一套楼房委托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合同约定委托期满时,如仍有租户居住,公司应提前通知杨女士,房主应配合延长租期,但最长不超半年。延长期内,中介应按2700元/月支付租金。

杨女士说,一年后,中介拒不还房,也未结算延期房租,她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中介腾房,另外结算未付租金。

中联兴创经纪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他们辩称,如果解除合同,公司仅支付2016年7月12日至8月11日的一个月房租,其他不同意支付。

该公司称,7月末8月初,原告找到公司要求腾房,当时有租户住到9月27日,双方协商后表示可以多给杨女士一个月租金,租户也表示8月27日可以退房。但原告态度强硬,带人去了现场,并要强行开门,公司业务员没有同意。后来公司向租户支付了一笔赔偿金,租户8月多搬走。因为公司也有损失,只同意给付杨女士一个月租金。

被告表示,公司在6月时已通知杨女士,房屋内还有租户,应当按照合同延长租期6个月,但杨女士未予认可。

一审 判决中介公司腾房并支付租金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期满后,双方对合同租期是否延长发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租期延长的条件是仍有租户居住该房内,且中介提前通知了房东。现中介公司称提前通知了房东杨女士,但杨女士不认可,中介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表示,截至委托合同期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介公司应当及时将涉诉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房东,并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丰台法院据此一审判决中联兴创公司腾空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并按月租金27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12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房屋租金。

一审宣判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

庭审 中介公司称能调解 房东拒绝

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杨女士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众联兴创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我们有公司和杨女士的通话录音,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通话内容是双方协商房子的问题,这份录音就能说明公司已通知过杨女士房子里还有租户,还不能退房。”

“怎么能证明电话那头的人就是杨女士本人?”法官问。“签合同的时候就是这个电话。”代理人说。

对此杨女士一方有不同看法,“对方应该在10月17日腾房,到期不腾房,也不给租金,那是我自己的房子,所以对方的上诉理由法院不应该采纳。”

法官注意到录音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而双方合同到期日是10月12日,“你说录音是10月19日,合同到期是10月17日,在合同期满之前的证据有吗?”法官问。

“没有。”中介代理人说。

“这个不能说明什么,我不认可这份证据。”杨女士一方表示,法官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中介公司表示可以调解,但遭到杨女士一方拒绝。法官表示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文并摄/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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