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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急救条例:5分钟内出车 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急救

 华阳氏 2016-11-29

                            南京急救条例

        5分钟内出车 不得费用问题拒绝急救

来源:南京晨报

          

                    

每20万人或救护车活动半径3至5公里范围内,至少设一个急救站(点);每4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1辆救护车;调度人员收到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指令,5分钟内出车;医疗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并造成严重后果,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法制办即日起就《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简称条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12月2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68786918、68786917。

每20万人至少设一个急救站(点)

条例明确:南京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每20万人口或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等在医疗活动中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那么,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的定义是什么?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单位。

什么样的医疗机构符合急救网络医院的要求?根据条例,首先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其次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另外还要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

每4万常住人口至少配1辆救护车

条例明确:要求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量等因素,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救护车。

此外,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随车急救人员,应当按照每车三至五人配备,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驾驶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急救人员接指令5分钟内出车

条例明确:市急救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公众呼救电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待命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出车。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由于时间对于需要急救的病人来说可谓分秒必争,条例此次对急救调度以及救护车出车时间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市急救中心的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和救护车出车、运行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急救

条例明确: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网络医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有关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或者占用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对接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并通知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需要再次将患者送往其他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医疗机构有这些行为最高罚10万

条例明确:市急救中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直接造成人身损害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急救网络医院不服从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或者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的;(三)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原则转运患者的;(四)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安排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独立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六)擅自动用救护车执行非120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责任编辑:胥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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