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另外还有4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只要记住“特别诉讼时效”;其他的一般都是“2年”。 3、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举例:甲单位欠乙供应商材料款10万元,约定2012年5月1日还款。但到2013年6月1日,甲仍未还钱。2012年12月3日乙向甲要账,乙向甲口头表示同意延期还款。此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2012年12月3日重新计算。 (2)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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