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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羁押时限表2016

 春秋辞 2016-12-01

执行机关

项 目

适用范围

时 限

规 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批准机关

公安 机关

传唤

拘传

一般情况

12小时

第117条第2款

公安机关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24小时

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2个月

第77条第1款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

监视

居住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6个月

拘留

拘留期限最长37日,包括检察批捕期限7日

一般情况

3

第89条第1款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特殊情况

可以延长1-4日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可以延长至30日

第89条第2款

检察 机关

逮捕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补充侦查)决定

7

第89条第3款

检察机关

复议

公安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立即

第90条

复核

公安对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公安 机关

侦查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二个月

第154条

公安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156条

省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15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158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不计入办案期限

147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第169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充

侦查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第171条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机关

补充

侦查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

一般情况

30

第171条

延长期限

15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20个月)

人民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个月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第202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12个月



第202条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2个月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人民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0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个月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个月


高级

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人民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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